第三條第七款所稱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之獎勵,由行政院新聞局、教育部、內政部、交通部及直轄市、縣(市)新聞、教育、警察及公路主管機關,分別依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程序定期或隨時公開表揚之。
本基金之保管運用,由交通部設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辦理之。監理委員 會之組織由交通部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案。
省、市政府得設車輛動員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省、市政府分別擬訂送請 國防部、交通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行之。 車輛動員委員會得由省、市政府合併設置之。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修護保養設施及其駕駛、操作、修護暨與業務有 關人員,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參照直轄市或縣 (市) 行政區域、交通狀況及 軍事區劃等,分別編為大隊、中隊、分隊、班 (組) 。 前項人員經列管者,為隊員,其餘為預備隊員。
軍需徵用車輛之補償,自交付之日起,由需用單位給付,其計算之方式如 左: 一、使用補償 每噸公里按行政院核定之價格三分之一計算,每日以行駛 公里計給補償,不足五十公里或未經使用者,均以五十公里計。第一 月至第三月實足給付,第四月開始,每月按百分之五十給付。其徵用 期間超…
車輛動員委員會各級車隊,應會同業者建立編組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之 評價資料,其評價標準如左: 一、有出廠原價、使用年限,且於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有規定 者,按該表所定定率遞減法計算。 二、有出廠原價、使用年限而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無規定者, 按業者提供之出廠原價、裝配價格、年份及車況折舊…
公需徵用各型車輛之補償,每噸公里價格,按行政院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 費率標準計算,每日以行駛公里計給補償,其不足二十公里或未經使用者 ,均以二十公里計。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戒、修護保養設施之業者、駕駛、操作、修護及與業 務有關人員,不依本辦法之規定應徵或規避應徵者,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 罰暫行條例懲罰之。其餘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分 之。 前項業者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懲罰其執行業務之負責人。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之宣導方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 新聞局策劃之。
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禁建限建範圍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及有關機關勘定後,繪製地籍圖或地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國道、省道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 三、縣道、鄉道由縣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 依前項規定程序核定之禁限建範圍,由內政部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申請領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後,不得將車輛再行寄行,或移轉行政管轄,該車之牌照亦不得轉讓與其他個或計程車客運業之公司或行號營業。 申請人於辦理車輛過戶時,原出具同意書之車行不得無故拒絕,違者由監理機關逕行辦理過戶登記。
電臺設置者申請參與治安聯防,經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同意後,賦予行政區之名稱及電臺編號,其通訊連絡事宜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規定之。
…理科系或其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以上之警察、憲兵、軍事運輸等相關學校畢業,並有處理道路交通管理實務經驗三年以上或實際擔任汽車駕駛教練三年以上者。 (三)高等或普通交通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四)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交通法規課程教師滿二年以上者。 (五)經考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或汽車檢驗員證者。 汽車駕駛教練不得兼任其他駕訓班之教練。
申請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國產機車由製造者提出申請。 二、進口機車由製造者指定代理人、進口商、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非營利事業法人團體提出申請。 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進口機車,應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本基金以支應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所需之資金為限。 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及其財務計畫,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
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因配合政府政策需要、發生社 會經濟之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基金執行之因素,致其財務計畫所 載成本與營收改變,有變動自償比例之虞時,交通部得修正其財務計畫, 其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加強本基金財務管理效能,交通部得以公開程序選定往來之金融機構, 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本基金收支執行成效,由主管機關訂定績效評估辦法,定期檢討;並由審 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依法查核。
各級行政機關,各有關同業公會、職業工會;均應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及支援,密切配合編用業務之推行。
各型車輛及人員,由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參照所轄行政區域,分別編為各連絡組,以便管理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