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損之組件者 。但屬發動機之故障或受損,而其損害僅限於發動機、發動機蓋或其配件 ;或損害僅及螺旋槳、翼尖、天線、輪胎、剎車、整流罩或航空器表面小 凹陷、穿孔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失蹤,指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以下簡稱飛安會) 認定之搜 尋終止時,航空器殘骸仍未發現者;或雖已發現而無法接近或無法取得調 查所需之證物者。
…稱民航局) ,並應填報「航空器飛航事故 初報表」 (如附表二) 。本國航空公司使用之航空器於國境外發生失事或 重大意外事件者,亦同。 飛安會於認定事故係屬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後,應儘速通報行政院 、交通部及民航局。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2 期 25 頁)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調查報告經飛安會委員會議審議完竣後,應 報行政院、副知交通部、民航局及相關業者,並得適時召開說明會發布之 。 政府相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應依調查報告所載飛安改善建議改 正缺失。 政府相關機關於收到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
…關改善村(里)道路、交通、水利、治安 、環境、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遷、改建事項。 六、公益活動之補助:指與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航空站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用。
…例-該村(里)之戶口數/各級噪音防制區之戶口數總和。 特等航空站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用途之分配額度,其 合計所占比例不得低於每年可分配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行政作業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各航空站回饋金百分之五 ,其中鄉(鎮、市、區)公所之費用,不得超過行政作業費用總額百分之 三十。
…觸地面之時間,除相關維護手冊另有規定外,為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計算及登錄使用時間用。 二十、執勤期間:指航空器使用人要求組員執行之各項勤務期間,包括飛航任務、飛航後整理工作、行政工作、訓練、調派及待命等時間,並應列入勤務表。 二十一、休息期間:指組員在地面毫無任何工作責任之時間。 二十二、休息處所:指組員之居住處所或公司提供組員住用之旅館或宿舍。 二十三、睡眠設備:指…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所需辦公費用專案編列預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 院核撥。
…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前一年所擁有之時間帶於本年同季同時段使用時,得繼續使用,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飛機原廠之技術命令規定需調整地面停留時間,致民用航空運輸業需配合改變班表者。 五、非依行政處分暫停航線申請復航者。 六、班表效期長者。 七、國內線國際線共用之機場,國際航班擁有優先權。 八、開闢新航線者。 九、自民用航空運輸業合併日起一年內之存續者。 經依前項優先順序協調時間帶…
…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陸上之前十八小時,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蘭嶼陸上時,應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 颱風…
…名稱變更者。 二、代表人變更,其變更後之代表人,非由原股東出任,且取得股東資格未滿一年者。 旅行業保證金應以銀行定存單繳納之。 申請、換發或補發旅行業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換發旅行業執照者,免繳納執照費。
…年或領隊、導遊八年以上者。 五、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十年以上者。 六、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二年以上者。 七、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五年以上者。 大專以上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年資,得按其應具備之年資…
旅行業繳納之保證金為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後,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金額繳足保證金,並改善業務。
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觀光署得公告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者。 四、解散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六、未依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者。
甲種旅行業最近二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行並取得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於申請變更為綜合旅行業時,就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本規則修正發布時所提高之綜合旅行業保證金額度,得按十分之一繳納。 前項綜合旅行業之保證金為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者,應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繳足。
…部觀光署依其建築與設備標準、經營管理狀況、服務品質等訂定之。 觀光旅館業應將第一項規定之等級區分標識,置於受評鑑觀光旅館門廳明顯易見之處。 觀光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等級區分標識;逾期未繳回者,交通部得自行或依第二項規定程序委任交通部觀光署,逕予公告註銷。但觀光旅館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用途變更者免收。 (四)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千元。 (五)合併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千元。 五、從業人員專業訓練報名費及證書費,各為新臺幣二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換發觀光旅館業執照者,免繳納執照費。
依前條規定評鑑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署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其為直轄市級或縣(市)級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署報交通部核定後,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告之。 縣(市)級風景特定區,所在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者,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公告變更其等級名稱。
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合協助辦理。
為便利國民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交通部得視實際情形會商國防部、內 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就適合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之區域 ,劃定範圍並公告之。 前項公告區域之全部或一部,如遇特殊狀況,得經公告後,暫停或停止開 放。 於公告區域內從事之活動種類及分區、時段,由該管管理機關視海域生態 及活動安全必要上之考慮,分別規定之。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牌之規費;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民宿登記證或民宿專用標識牌者,亦同: 一、民宿登記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民宿專用標識牌:新臺幣二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