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處置設施選址工作,主辦機關得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經費作為回饋金。 前項回饋金之總額以行政院核定處置設施場址時之幣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其回饋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鄉(鎮、市)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二、處置設施場址鄰近鄉(鎮、市)合計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
選址作業者應於候選場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一個月內,檢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提報主辦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為處置設施場址後,於處置設施場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之。
…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訂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准展期: 一、展期期限。 二、計畫內容及預定執行進度。 三、經費及技術之妥適性。 四、環境對除雷工作之影響評估。 五、展期對社會、經濟之影響評估。 前二項之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時測量標。 十二、測繪成果:指依測繪目的所測得之影像、數據、圖籍、資訊及其他相關結果。 十三、基本地形圖:指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比例尺測繪之地形圖,包括主要地貌、地物及基本地理資料。 十四、行政區域圖:指包括行政區界、政府所在地及相關地理資料等主題之地圖。 十五、海圖:指以低於最低低潮線之海底地形及水文資料為主題之地圖。 十六、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指以測繪為目的,運用航空器或衛星為…
…(訂)定。 二、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 五、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 六、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七、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 八、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九、測繪業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中央主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之下列事項: 一、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二、應用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之登錄及管理。 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製及發行。 五、地名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委任所屬…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其行政區域界線,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勘定之界線繪之。
標準地名應尊重地理、歷史、語言及風俗習慣定之。 行政區域之標準地名,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之行政區域名稱。 聚落或自然地理實體之標準地名,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定後,由該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街道之標準地名,由直轄市、縣(…
…經驗之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並至少配置測量員二人,依測量技師之指揮執行業務及接受其管理。 前項測量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測量技師考試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科測量組、土地測量、測量、測量製圖、地籍測量等測量相關科別考試及格。 三、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甲級或乙級測量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 四、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測量工程或相關系(科)畢業。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前項保管款專戶。 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
…登記之法人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管理機關就其實際管理、使用或收益範圍,申請贈與之;其申請贈與之資格、程序、應附文件、審查、受贈土地使用處分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贈與之土地,以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土地,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為辦理勞工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及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等事項 ,特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三級行政機關,業務受勞委會監督。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依法任用外;其 餘委員由勞委會遴聘之,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六人。 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一人。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各推薦一人。 四、學者專家十人,其中三人由勞委會推薦,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 ,二人由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 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項之第一審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