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 (以下簡稱各醫院) 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 原則。
各醫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副院長一人或二人,襄助醫務及行政。 前項院長及副院長職務,必要時得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護理督 導長、護理長、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 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醫事放射士。 醫院行政院及技術人員部分,置秘書、室主任、專員、勞工安全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管理師、分析師、操作師、技術員、社會服務員、課員、辦事員、書 記…
各醫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醫院訂定,報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本規程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之分院 (以下簡稱分院) ,應冠以醫院名稱及所在 地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城區分院設政風室,置主任、書記,依法辦理政風 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城區分院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
分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分院訂定,報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慢性病與胸腔病之預防、治療、研究、策劃、示範及 工作人員之訓練,特設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 (以下簡稱本局) 。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令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機關及員工;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本規程依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之。
行政院衛生署臺中、嘉義、臺南慢性病防治院 (以下簡稱各院) ,隸屬 於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
…調劑、配發等事項。 五、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病歷管理、養護、 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環境衛生及 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臺南慢性病防治院得設社會服務室辦理社會服務、病人住、 出院、病歷管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臺南慢性病防治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嘉義、台南慢性病防治院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台南│嘉義│台中…
各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院訂定,報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