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或儲藏室整修農業生產設施(備)或農機具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由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儲藏室、集貨場或習慣交易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前項之應經途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長時間停留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致使應經途中起迄時間未合理。 三…
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集貨場或適當地點內,就其自行生產農產品執行採收後處理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中,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內,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中,因遭受雷擊或其他相類因農業工作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幣八萬元。 (三)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四)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五)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六)前五目以外之傷害者,視其情節發給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 二、失能慰問金: (一)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三、死亡慰…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補助前條重大手術之費用者,保險人應就其實際支出,包括住院及手術之醫療費用為給付。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申請補助前項重大手術之費用時,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應檢具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申請。
…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二、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三、無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之傳統型人壽保險。但不包括萬能及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 四、健康保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 五、傷害保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 六、長期照顧保險。 七、實物給付型保險。 八、健康管理保險。 九、小額終老保險。 國內保險商品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亦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
…列關聯性之一者: (一)對海事評議標的事件之發生應負其責任。 (二)因海事評議標的事件之發生而死亡,其配偶或二等親內血親。 (三)因海事評議標的事件之發生,致身體或健康經公立或教學醫院判定受有傷害。 (四)因海事評議標的事件之發生,致財產或其他權益受有實質損害。 三、利害關係人:指除前項各款以外,其他經航政機關依海事行政調查卷證資料及海事檢查報告書初步研判,與海事評議標的事件具有關聯性。
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並註銷證書: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二、違反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情節重大。 四、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查有重大檢修不實情事。 五、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後,認定之。 機構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得知機構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機構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酌案件是否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並認定其不適任之期間。 前二項不適任期間,經機構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重複調查及認定。
…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鐵道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重大鐵道事故。 二、死亡:指人員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或他人入侵所致,當場死亡或受傷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傷害:指人員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或他人入侵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骨折。但不包括手指、拇指或腳趾之骨折。 (二)造成截肢者。 (三)造成肩部、臀部、膝蓋或脊椎脫臼者。 (四)造成單眼或…
…營運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通報: 一、違反閉塞運轉。 二、違反號誌運轉。 三、冒進號誌。 四、設備損害事故。 五、車輛故障。 六、車載人員死亡。 七、人員死亡或傷害人數三人以上。 八、列車或車輛分離。 九、列車或車輛溜逸。 十、號誌處理錯誤。 十一、電力設備故障。 十二、運轉保安裝置故障。 十三、駕駛失能。 十四、外物入侵。 營運機(關)構及運…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應維持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主任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對鐵道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 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三、發生二次災害。 四、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五、環境污染。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公路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重大公路事故。 二、死亡或傷害:指人員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或他人入侵所致。 (一)死亡:指人員當場死亡或受傷二十四小時內死亡者。 (二)傷害:指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者。 三、值日官:指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應通報下列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傷害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傷害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 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者。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應維持事故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主任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 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三、發生二次災害。 四、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五、環境污染。
…建制之艦艇。 (二)總噸位未滿三百且無乘客之船舶。 三、死亡:指人員於船舶運作中,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他人入侵、或因偷渡藏匿於非乘客及船員乘坐區域所致,當場死亡或受傷三十日內死亡者。 四、傷害:指人員於船舶運作中,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他人入侵、或因偷渡藏匿於非乘客及船員乘坐區域致受傷失能後,七天內無法正常活動超過七十二小時。 五、實質損害:水路基礎設施、船舶全損,或其損害造成: …
…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之情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另填具重大水路事故通報表,以電傳方式傳至運安會。 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之情況: 一、人員死亡。 二、船舶全損。 三、十人以上之人員傷害。 四、人員失蹤。 五、船舶棄船或失蹤。 六、與船舶安全操作直接相關之船員,無法履行其職責而對人員、財產或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七、船舶裝備故障,對人員、財產或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八、須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