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之評估。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在監行狀善良,應審酌受刑人之下列情狀,足認其在監表現良好: 一、受獎勵情形。 二、受懲罰情形。 三、其他相關事證。 受刑人一年內曾受監獄施以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懲罰,認非屬於前項之在監行狀善良。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適於外役作業,應審酌受刑人之下列情狀,足認其能從事外役作業: 一、專業技能。 二、作業情形。 三、身心健康狀…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定受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之適用對象,為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之受刑人。
非屬執行機關之矯正機關,對於所收容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第三條所定受刑人,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於下列期間內移至執行機關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一、入矯正機關後,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 二、入矯正機關後,刑期將屆滿前二年六個月。 前項受刑人屬殘餘刑期二個月以下者,由原矯正機關逕施以適當之輔導或教育。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且在監執行期間逾三個月以上。 二、行狀善良,指受刑人執行中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三、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撤銷假釋而入監執行。 (二)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列之罪。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初犯或犯同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罪,不在此限。 (四)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罪。 (五)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疾病受刑人,係指監獄行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款、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受刑人而言。 本辦法所稱之累犯兼指再犯而言。 本辦法所稱難予矯治之受刑人,係指監獄行刑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八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受刑人而言。 本辦法所稱能予矯治之受刑人,係指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未滿之受刑人而 言。 本辦法所稱易予矯治之受刑人,係指刑期未滿三年之受刑人而言。
慈惠費由左列各款充之: 一、依懲罰或其他處分沒入之受刑人勞作金。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及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八條、第十 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項,各規定沒入之金錢。 三、其他依監獄行刑法及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沒入或廢棄物品變賣之 代價。
…類及回鄉旅費。 四、被釋放者罹重病時,許其留監醫治之用費。 五、出監者應交付之保管物品洗濯或補綴費。 六、在監受刑人罹病者,其醫藥營養等費。 七、死亡者遺骸或遺留物之運送費。 八、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物品廢棄之處分費。 前列各款除第七款外,概以受刑人無力自備者為限,第一項第三款,如受 刑人保管金及儲存之勞作金,足敷應用,或當地設有出獄人保護會團體時 ,不適用之。
六、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第八章有關之規定。
…第四級學生輔導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學生輔導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學生輔導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學生輔導五.○分,操行四.○分。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之學生,其累進處遇之輔導、操行各級成績分數,依下列標準核記之。 一、第四級學生輔導三.九分,操行二.九分。 二、第三級學生輔導四.三分,操行三.三分。 三、第二級學生輔…
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繼續執行: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一年,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
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執行: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一年,已進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性影像,依刑法第十條第八項之規定。
…容,分別發送下列對象: 一、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之案件:犯罪被害人之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二、就故意犯罪行為致重傷之案件: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三、就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本辦法所稱貪污瀆職案件,指犯下列各款之罪之案件: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四、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罪。 五、公…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之檢舉書、筆錄等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檢察官或法官為釐清案情,或相關機關為審核檢舉獎金發放事宜,有必要時,得調閱之。 無故洩漏前項資料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 、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四、違法變更建築物之使用或擅自擴大營業場所者,依建築法之規定。 五、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 六、有違反社會秩序之行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之規 定。 七、違反食品衛生及營業場所衛生管理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有 關法令之規定。 八、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九、有足以影響兒童、少年身心…
…得充任之 :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 決確定者。 三、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 四、曾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第十七章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 條、第二十一章第二百六十七條、二百六十八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第 二項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或受緩刑宣告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