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記分表之種類如左: 一、教化結果記分表。 二、作業記分表。 三、操行記分表。 四、少年受刑人學業成績記分表。 五、各項成績記分總表。
… (五)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 (六)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 (七)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 三、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參酌其勤惰記分。 四、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
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五分至三分。 二、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二分至二‧四分。 三…
…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省悔向上,心情安定。 (二)思想正確,不受誘惑。 (三)克己助人,適於群處。 (四)刻苦耐勞,操作有恆。 (五)愛護公物,始終不渝。 二、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每目每月最高五分,遞減至零分。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成績等為依據。 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看守所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報導時,應經看守所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為之。 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之被告及少年被告,不得接受採訪。 媒體採訪涉及看守所人員或個別被告者,應經看守所取得受訪者之同意始得為之。 媒體採訪時,看守所得採取適當措施,維護被告或相關人員之尊嚴及權益。 媒體採訪對象或內容如涉及兒童…
少年被告之飲食及處遇,應注意其營養及身心發育所需,並重視其疾病醫治及權益保障。
少年被告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時,其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本細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尚未執行之十二歲以上未滿廿 一歲少年,其感化教育移送少年輔育院執行之。
少年輔育條例施行前己在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少年,仍由少年輔 育院繼續執行。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以保護管束代之之少年,其保 護管束經撤銷者,依少年輔育院條例執行其感化教育。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之各項辦法與少年輔育院 條例不相抵觸者可繼續適用。
少年輔育院之教育措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本辦法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制定之。
少年感化教育應注重品德教育及技能教育,並以知識教育配合實施,以達 成左列目標: 一、樹立正確之道德觀念。 二、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 三、訓練實用之謀生技能。 四、灌輸必要之國民知識。
少年感化教育之實施原則如左: 一、注重身教。 二、注重誘導。 三、注重啟發。
少年感化教育實施方法如左: 一、從研究中發掘學生心靈需求。 二、從興趣中啟發學生個性發展。 三、從生活中領導在院學生日常言行。 四、從工作中訓練在院學生自治能力。 五、從行動中觀察學生之誠偽。 六、從家庭聯繫中鼓勵在院學生榮譽進取。
本規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