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除 配合社區需要,留供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連 同土地標售或標租,以其價款之盈餘撥充國民住宅基金或抵充國民住宅社 區之公共設施費用。但抵充公共設施費用,不得超過其價款盈餘之百分之 五十。 前項留供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使用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 得按標售或標租底價出售或出租。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 國民住宅社區內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所需之土地,作價讓售與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建。
國民住宅之出售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之標售,包括建築基地在 內。 國民住宅社區內之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法定空地外之空地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登記為公有,並供公共使用;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得依規定申請免繳房屋稅及地價稅。
國民住宅社區之興建,基地內合法建築物因配合社區之興建而拆除者,其 所有權人符合前條條件者,得承購該社區國民住宅一戶。但共同所有者僅 得以共有人名義或以其中一人名義承購該社區國民住宅一戶。
前條優先承購或承租戶之比率,同一社區不超過依第五條及第六條配售或 配租後之剩餘可供配售或配租戶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因實際需求與彈性運用需要,自行調高前項優先承購 或承租戶之比率。但最高比率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及維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國民住宅社區,指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包括政府直接 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其社區內之公共設施、商業與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
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國民住宅管理與維護有關政策之釐訂及法令之訂定及解釋。 二、直轄市國民住宅管理與維護之協調、督導、考核及獎懲事項。 三、縣 (市)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之策劃、推動、督導、考核。 四、縣 (市)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與維護費用保管及運用之督導、考核。 五、縣 (市) 國民住宅租金收取之督導及考核。
直轄市、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權責如下: 一、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執行。 二、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業務之規劃、組訓、執行。 三、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之輔導及管理。 四、出租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與其收費基準之訂定、收取、保管及運 用。 五、國民住宅建築物及住戶資料之建立…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輔導國民住宅社區住戶成立社區管 理組織,並得委託其辦理國民住宅社區維護工作。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派員經常巡視社區內之環境,對下 列行為應查報並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占用社區內公共場所。 二、占用共有土地或搭蓋違章建築。 三、流動攤販非法進入社區。 四、任意停放車輛。 五、任意懸掛、張貼廣告物。 六、任意放流污水、廢氣或棄置垃圾。 七、其他違反共同約定事項。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委託社區管理組織辦理下列 維護事項: 一、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事項。 二、國民住宅公共空間及四周環境之美化、清潔、維護事項。 三、國民住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及專用污水處理場之營運事項。
出售、出租國民住宅之檢修、維護範圍、責任及費用負擔如下: 一、出售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及清潔,所需費用在 該社區專用管理維護費用項下支應,如因住戶使用不當而致損壞者, 其所需檢修費用由住戶負擔;國民住宅私用部分概由住戶自行檢修、 維護及清…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所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 維護事項,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補充規定。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二、社區住戶負擔之管理、維護費。 三、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收益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五、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區管理、清潔及維護等費用。 二、社區住戶手冊、通訊等編撰、印製費用。 三、社區管理辦公場所等購 (租) 費用。 四、其他有關費用。
本基金於國民住宅管理維護業務結束後裁撤之,其財產及權益,應歸屬各 社區該管地方政府。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評鑑項目,按各國民住宅社區分別評定成績, 並以該社區之戶數占該直轄市或縣 (市) 總戶數之比重計算該項目之成績 。
本規則用辭釋義如左: 一、國民住宅地區:為供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及其所需各項設施之地區。 二、住宅單位:含有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專供家庭居住使 用,並有單獨出入通路者。 三、連棟住宅:含有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之左 右以牆與其他住宅單位分隔者。 四、高層集合住宅:建築物地面層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數在十五層以上 之集合住宅。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應注意考量配合老人、殘障者及兒童之需 要,提供無障礙環境及兒童遊戲場,並得協調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設置老人 文康休閒場所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