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填具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申請之當月,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保險人之日期為準。 被保險人於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離職,其所屬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為其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檢附被保險人同意追溯請領之文件者,被保險人老年年金給付申請之當月,以其離職之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
…前項委員之遴聘,由勞保局、衛生主管機關及醫療團體推薦,其遴聘人數 以各佔三分之一為原則,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推薦單位未推薦或所推薦者不符任用資格或未於一定期間內到任者, 或到任後因故離職者,勞保局得在預算範圍內,遴聘條件相當之醫師,為 短期代理審查委員。 新聘委員須實際從事臨床工作五年以上,且不超過六十五歲,續聘委員則 不得超過七十歲。委員於聘期中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時…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加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或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至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繳納失 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 業訓練者,得領取失業給付。
前條所稱非自願離職,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 事之一而離職者。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 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前條所稱非自願離職。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離職當月工資三分之二。 二、與原任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及專長不同或不相似。 三、工作地點位於申請人辦理求職登記時所填希望工作地點及原工作所在 地以外之縣 (市) ,且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 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 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 認定,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但爭 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 領之失業給付返還保險人。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失業認定申請案件時,應就下列相關證明文件詳予 審查: 一、必要文件: (一) 原投保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正本附影本一份 ( 正本驗畢歸還) 。 (二) 國民身分證正本附影本一份 (正本驗畢歸還) 。 二、參考文件: (一)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二) 技術士證影本。…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工作,本於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 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離職當月工資三分之二。 二、與原任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專長等不同或不相似。 三、工作地點位於申請人於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申請書所填希望工作地點 或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市。
申請人離職與雇主之間有勞資爭議情事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勞資爭議結果確定,原申請人已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要件者,應於確 定後十五日內將原領取之失業給付返還勞工保險局。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外,應另備下列文件: 一、離職前擔任工作之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經歷報告。 二、職業病診斷書。 三、過去工作期間之工作環境檢測資料。但原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無法提出者,應檢附一年以上相關疾病之就醫…
…限。 五、因服公務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曾遭中央主管機關撤銷代檢員資格或因案離職者。
代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與業務無關人員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人員離職後,亦同。 代檢機構對業務檔案應設檔案室置專人管理,非檢查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調閱。
離職勞工要求提供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時,雇主不得拒絕。但超過保存期限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型式檢定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因業務所持有或知悉之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 後亦同。 二、與申請型式檢定之事業單位發生直接或間接財務關係。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職業災害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後又退保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 依本辦法續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