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及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刪除,及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二條之一,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機場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機場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休之月數發給之;聘僱契約將屆滿人員,依其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之。不符請領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者,另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 第一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按比率收繳原加發之慰助金。所領之公保年資損失補償,於其將來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
…規定之限制。但須於原轉任機關、原經協助安置轉調機關及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第一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
…獎懲、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仍依原適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並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航空站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人員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得選擇改依第十條第一項人事規章之規定,不適用原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 原機關工友(含技工及駕駛)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所定災區,指因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 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委員會置召集人、副召集 人各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由 召集人就行政院政務委…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提出災後重建計畫。重建計畫 內容應包含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文化重建,並應 遵循國土保育與復育原則辦理。 相關重建計畫之預算,行政院應覈實編列。
…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 實給予補助。中央執行機關並得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 行。 為因應各項救災及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 後,於第一項第二款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 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政府支應;其資格、條 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 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政 府支應。 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地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據。 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參 加職業訓練者,得推介至政府機關(…
…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 定工作之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撤銷、廢止其招募許可或 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一項受獎勵雇主之資格、獎勵期間、條件與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 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 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 。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 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予以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第三項合意展延期間…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輸電線路之重建、興 建、保護工程,得於河川區域內施設跨河之便橋、便道,或改建、修復、 拆除既有跨、穿越水道、水利設施底部建築物或疏導河道,得簡化水利法 規有關河川區域使用之行政程序。 前項簡化程序、審查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 定之。
…所,不受環 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限制。 因颱風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 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免會同其他中央執行 機關、有關機關及報請行政院核准之程序,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規定 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方法、設施及處所,或允許在不增加該處所設備及原 核准容量之情形下,增加其月處理量。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因颱風所造成損害致影響正常運作,…
為避免災區發生傳染病流行,由行政院衛生署備置疫苗、藥品、器材等防 疫及醫療物資,並充裕醫事人力;必要時,得設臨時醫療所。
重建作業如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之行政規定及作業有執行窒 礙時,依行政院重建推動委員會之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