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設檢疫組、港區衛生管理組、疫情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基 隆、台北、高雄第一、高雄第二、台中、花蓮、蘇澳七個檢疫分所,另設 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四個疫病監視中心,各組、室、分所、中心職掌 事項依照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 十七、關於各項檢疫資料整理、統計及表報製作報告事項。 十八、關於各項檢疫規費徵收事項。 十九、關於國內外疫情蒐集與報告事項。 二十、關於聯檢中心有關業務協調事項。 二十一、關於其他內部行政事務之處理及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疫病監視中心 (含花蓮檢疫分所) 業務職掌如左: 一、關於傳染病疫情之監視、蒐集、交換、調查、處理及報告事項。 二、關於突發不明原因疫病之應變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支援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 四、關於預防傳染病所需各種藥品器材之儲備管理事項。 五、關於協助地方衛生機關推行衛生教育及衛生改善事項。 六、關於其他內部行政事務之處理及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每月收支款項依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制會計報告陳行政院衛生 署核備,收支憑證分送審計部、財政部審核。
本所值日由員工輪值之,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因工作情形特殊,擔任檢 疫及疫病中心工作人員,星期、例假、週末仍須輪流出勤,採輪班制,並 擔任分所及中心行政值日,必要時得臨時辦公。行政值日規定另訂之。
本細則依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一 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局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依行政院訂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規定辦 理。
本局事務管理依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規則及本局所訂單行規章辦理。
本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依行政院訂頒分層負責實施要項 及本局所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機構應置專任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負督導責任。 前項負責人之資格,應曾任或現任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服務於精神醫療機構,從事精神醫療專業工作二年以上。 二、服務於衛生機關,擔任精神衛生行政工作五年以上。 三、服務於精神復健機構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實際從事服務精神病人工作五年以上。
承保處分科及職掌如下: 一、承保行政科: 有關承保法令規章之研議事項。 有關承保疑義答覆事項。 有關行政救濟之處理事項。 有關投保金額查核事項。 其他有關承保行政事項。 二、承保資料…
醫務管理處分科及職掌如下: 一、醫務行政科: (一) 有關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法令規章之研訂事項。 (二) 有關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書修正之研訂事項。 (三) 有關醫事服務機構特約流程之作業事項。 (四) 有關特約醫事服…
…之維護、檢討評核及教育訓練籌辦事項。 (四) 有關協調分局執行醫療及相關資訊系統之作業及規定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療資訊作業事項。 三、設計第三科: (一) 有關聯合門診中心作業、行政支援作業及相關業務電腦化可行性研 究事項。 (二) 有關聯合門診中心作業、行政支援作業及相關作業系統之規劃、分 析及設計事項。 (三) 有關聯合門診中心作業、行政…
分局醫務管理組分課及職掌如下: 一、醫務行政課: 有關受理醫事服務機構申請特約及審查事項。 有關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有關醫事服務機構基本資料及異常資料之建檔、更新、維護事項。 有關事前審…
本細則依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訂定之。
本會中醫藥委員會議由遴聘之委員組成,擔負中醫中藥行政事務政策擬定 及研究發展規劃方向等諮詢與建議之職責。
…擬議事項。 十二、關於懲戒、控制、停 (復) 職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三、關於出國考察、進修與訓練之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職員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行政革新及便民服務事項。 十七、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十八、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保險、福利、輔建住宅及自強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退休…
本辦法依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中醫藥學者、專家中推薦 ,報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遴聘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將本署疾病管制局 (以下簡稱本局) 人 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至民間生物製劑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 ,以提昇 國內生物科技產業發展,厚植民間力量,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