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三十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
…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資格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機關邀請第一項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自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折扣或服務。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