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之契約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該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 二、應遵守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其他信用卡業務機構應遵循之法令規定。 三、辦理催收標準應與信用卡業務機構一致,並應確實遵守第五十一條所列各款之規定。 四、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並應…
…列計收標準及收取條件。 二、持卡人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聯徵中心,而影響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 三、發卡機構與第三人合作,如涉及持卡人資料之使用,應設計欄位供申請人自行勾選是否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予該第三人,並明列其使用範圍。 前項第一款應於發卡機構網站揭露。 發卡機構不得於信用卡申請書中,以「正卡申請人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之方式受理附卡申請。 發卡機構如於信用卡申請時,要求…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金融業申請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本法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 向財政部辦理登記 。 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金融業,為前項之申請時並應經 財政部之許可。
金融業申請為前條登記時,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未於 限期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 二、申請之個人資料有非執行職務所需者。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合財政部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 之標準者。 四、未依本法相關法令辦理者。
金融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 內申請為終止登記。 金融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陳報財政部核准。
本標準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金融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其安全維護 措施並應能達成左列目的: 一、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操作應確保個人資料能正確、合法之處理。 二、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之管理應防止外界不當侵入。 三、程式設計及管理應避免資料遭不當使用。 四、檔案管理應防止個人資料遭不當存取。 五、媒體保管及移轉應防止個人資料外洩。
金融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 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稽核人員為實施稽核,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說明。
金融業對個人資料檔案之主機、週邊設備及相關設施等電腦設備,應加強 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金融業對於儲藏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責成專人管理,並 建立備援制度。
金融業處理各項個人資料之建檔、更新、更正或刪除,應由專人管理。
金融業對個人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對重 要之個人資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視其需要經常更新。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 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金融業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身 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保有其個人資料之金融業提出申請。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前項申請時,除填具申請書外,應提出當事人之授權 書及當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金融業依本法接受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得酌收費用 ,惟以具體反映受理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之成本為限。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業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相關事業經由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前項之資料,除其他…
…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資訊保密與安全控管措施、會計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會員規約。 六、提供查詢之資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七、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未依法令規定辦理,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處理程序及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列標準。 八、作業手冊(包括資料蒐集、建置、處理、傳輸、交換及查詢作業方式;資訊錯誤、毀損、滅失或不正確處理、傳輸…
…商品業務、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之存款帳戶、金融詐騙案件、銀行從業人員違法失職紀錄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報送之資料。但不包括票據信用資料。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前項報送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訂定授信業務、信用卡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報送資料…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