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情形,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於調查或稽核完畢後三個月內提出調查或稽核報告。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每三年通案評估各地方法院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並提出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刑事廳會同資訊處辦理之。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對外行文,均以司法院名義為之。
有關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職權行使及相關行政事務之執行與分工等事項,得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規範之。
…損毀、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交通部及有關單位。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資外洩之事實、業者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重大矚目之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包含行政院、立法院或監察院關注之案件或經媒體顯著披露之案件)應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