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三、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查有重大檢修不實情事。 四、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評價雇用人員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用之軍 工廠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軍中聘任人 員及雇用員工撫卹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用之軍工廠支付費用補償 者,雇用之軍工廠得予以抵充之: 一、評…
… 三、任官轉役:後備士官、士兵在服後備役期間核准晉任軍官、士官或甄選為預備軍官、士官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核定命令辦理轉服軍官或士官役。 四、體位變更轉役: (一)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應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參加體檢,經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士兵轉服補充兵役;軍官、士官僅訂正體位紀錄,不辦理轉役。 (二)依前目申請體位變更持內政部會…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事故發生月份,指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致身心障礙日期、奉准育嬰留職停薪、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日期之月份。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執行作戰任務中,遭受敵人傷害或意外事故,因而死亡。 二、執行空防任務中,被襲擊因而死亡。 三、輸送人員物資至戰地,被襲擊因而死亡。 四、執行消除作戰區域之未爆彈、水雷、地雷任務中,因而死亡。
…定之。 二、積勞過度:原服務單位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 三、軍人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所生疾病,必須與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記載之疾病或傷害原因證明之。
被徵用人在徵用期間患病,或受其他傷害者,由徵用機關指定軍中醫療機 構免費治療。 前項人員經醫療後成殘時,其係因公所致者,按現役軍人殘等檢定辦法分 等給予一次補償金。
受傷人民醫藥及住院等費用支付規定如左: 一、在軍醫院治療者所需醫藥儘量由聯勤總部供給現品為原則,必須向外 購買特種衛材時則其醫藥費以及主副食實物等費,應區分屬特種演習 傷害者層報國防部核發專款及主副食實物,屬經常教育演習傷害者其 所有費用由各該演習部隊在其額領經費內自行開支。 二、在公私立醫院治療者所需一切醫藥等費用,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
傷亡人民除依前條規定負擔其醫藥費用外,並按輕傷、重傷分別給予一次 撫慰金,其死亡者給予一次撫卹金及殯葬費。 前項撫慰金、撫卹金及殯葬費之金額,由國防部會同省、市政府訂定之。 第一項所稱重傷,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或 生殖機能,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駕駛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三日至五日,並追繳欠費。其傷害收費人員者,除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外,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依法處理。
施用戒具時,須特別注意不得傷害受刑人之身體。
國軍各級衛生勤務單位應負責推行預防醫學,建立與運用衛生統計,防止 疾病及意外傷害,以增進官兵身心健康,維護國軍戰力。
…,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一次記二大 過。 一、圖謀不軌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國家遭受重 大損害。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重大貪污案件,有確實證據者。 五、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六、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七、無故曠職繼續超過十日或一年內累積超過三十日者…
…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二、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應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三、執行業務者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之保險費,以執行業務者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
…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四、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五、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
…,因而查獲走私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或其他不法情事事實確定。 五、協助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達成任務,著有勞績。 六、舉發關務違規事件,涉案關員經核定記過以上懲處。 七、依法執行職務,本人遭受傷害,公益因而得以維護。 八、查獲重大走私或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事實確定。 九、執行防止逃漏稅捐工作,具有成效,有具體事實。 十、清理或催徵欠稅、罰款,努力認真,成績優異。 十一、報單放行後或…
…。 四、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六、拒受賄賂並勇於檢舉,因而查獲重大違章、漏稅或其他不法情事。 七、依法貫徹執行職務,致本人遭受嚴重傷害,公益因而得以維護。 八、舉發重大關務舞弊案件,涉案公務人員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 九、不畏艱難,運用機智,克服困難,達成重要緝私任務或保全國家利益。 十、緝獲重大毒品或軍火走私案,著有功績…
…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之人員,對於下列客戶,就全部要保案件辦理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但對於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健康保險)、小額終老保險、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不適用之: 一、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單借款之客戶,應明確告知其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二、就繳交保險費…
…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而忽略各類商品之風險特性及產品屬性,或未就報酬與風險為衡平對稱之揭露等情事。 三、授權辦理授信或存匯業務之行員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及具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及房貸壽險)並收取佣酬。但銷售對象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者,不在此限。
一、人壽保險各險定名,應將本險之主要性質表明,茲規定各險標準名稱 如下: (一) 人壽保險: 1 生存險稱××××儲蓄保險。 2 死亡險稱××××壽險。 3 生死合險稱××××儲蓄壽險 (或養老保險) 。 (二) 健康保險稱××××健康保險 (或疾病保險) 。 (三) 傷害保險稱××××傷害保險 (或意外保險或平安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