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前項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 前項規定,於事業單位歇業後,有重行復工或其主要股東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而有招募員工之事實時,亦同。 前項主要股東係指佔原事業單位一半以上股權之股東持有新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 政府應訂定辦法,獎勵雇主優先僱用第一項、第二項被解僱之勞工。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勞工。 違反前項規定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者,其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主管機關發現事業單位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即限期令事業單位回復被解僱勞工之職務,逾期仍不回復者,主管機關應協助被解僱勞工進行訴訟。
…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三、以無償方式捐贈。 四、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 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查核,於核復前,不得使用。
…削防制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四、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指綜合考量實際勞動所得報酬與其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與相類工作之一般勞動條件相較顯不合理。
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部分工時、社區服務等就業機會及就業媒合。 二、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 三、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 四、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經驗。 五、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 地方主…
專案輔導學校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 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退休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
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事務單位或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必要時 ,有關延長工時及加班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 整辦理。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工友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休金。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滿十五年 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一次退休金,均以工友 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發給退休金。
自辦市地重劃區所需之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設施,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各該事業機構於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
…證。 整地排水計畫需分期施工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容,並按期申領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 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核發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工期限。 整地排水施工,因故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實及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施工者,得扣除實際無法施工期程天數。 未依第一項…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竣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申請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學校、工廠或依第七條規定興建房屋者,其承造人應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建築物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者,在施工時應由建築師監造並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工程完竣後並應由建築師負責查驗,申請使用執照,必要時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抽查。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建造執照委由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辦理者,其發給使用執照亦同。
鑿井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原發證主管機關予以警告處分: 一、施工時,所用技工不隨身攜帶工作證者。 二、僱用非合格技工從事技術工作者。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者。 四、拒絕主管人員查驗有關證件者。 五、主管機關因事通知申復,拒不照辦者。 鑿井業在一年內受警告四次者。予以停業半年之處分。
鑿井業技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原發證主管機關予以警告處分: 一、工作證借與他人使用者。 二、施工時,不隨身攜帶工作證者。 鑿井業技工一年內受警告六次者,應予吊銷工作證。一年內不予重新發證 。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包括下列情形: 一、遭逢天然重大災害,致無法如期開工或延誤完工時程者。 二、遭逢戰爭、或社會、經濟之重大變故,致無法如期開工或延誤完工時程者。 三、因配合國家或地方其他重大建設需要,致須延後開工或延長完工時程者。 四、因都市設計或建築執照審查延宕,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開工者。
…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三、建設內容概要。 四、營運計畫。 五、投資進度表。 六、財務計畫。 七、得標後價款繳付計畫。 八、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投資進度表包括各階段設計完成時間、開工時間、工程施工進度及竣工時間等。 第一項第七款價款繳付計畫選擇分期繳付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繳款期數、時間及每期繳付價款百分比逐項填寫。 參與標租土地之投資人,免填寫第一項第七款事項。
依工程規劃其同一排水區域內之溝渠分期施工時,應訂定整體計畫配合工程之實施,分期徵收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