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之行為。 三、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四、禁止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 法院就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
…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以下併稱網路業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足以識別犯罪嫌疑情事之網站名稱與網址及性影像之網址。 二、行為人網路平臺帳號或網際網路協定位置。 三、通知之國家、機關、聯絡人姓名、電話及電子郵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通知後,應立即以書面令網路業者於二十四小時內,依本條例第八…
本法第十四條、第五十條之二、第六十一條所稱性影像,依刑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
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核發保護令時,應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可執行之部分,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交付、刪除性影像之範圍,及執行方式、地點與期限。 前項命相對人交付之性影像屬電磁紀錄者,相對人應以隨身碟、硬碟或其他載體提供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相對人刪除其所持有之性影像。 前項隨身碟、硬碟或其他載體,無需返還相對人。
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核發保護令時,應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可執行之部分,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予刪除或申請移除被害人性影像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及存放被害人性影像之網址,並酌定刪除或申請移除之期限。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性侵害犯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訪相關資料。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性侵害事件通報表、受理性影像案件轉介表、被害人個案紀錄及加害人或行為人處遇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協商相關機關同意提供之性侵害被害人、加害人或行為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電子資料提供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性侵害電子資料庫…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保護令時,得提供被害人性影像形式、存放方式、載具或其他相關資訊,並陳明需命禁止相對人實施之行為、建議交付或刪除被害人性影像之保護令執行方式。 前項被害人性影像遭相對人上傳於網際網路平臺者,應一併提供下列資料,並建議刪除或申…
…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以下併稱網路業者)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足以識別犯罪嫌疑情事之網站名稱與網址及性影像之網址。 二、行為人網路平臺帳號或網際網路協定位置。 三、通知之國家、機關、聯絡人姓名、電話及電子郵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通知後,應立即以書面令網路業者於下列時限內,依本法第十三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性影像,依刑法第十條第八項之規定。
…一、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之案件:犯罪被害人之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二、就故意犯罪行為致重傷之案件: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三、就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調查小組成員: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校園性別事件…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選任為專業人士;已選任者,應予解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罪、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之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證書之處分。 四、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任專業人士…
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部查證屬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應建立與管理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以下簡稱兒少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透過兒少性影像雜湊值之驗證查詢機制,供警察機關辦理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使用。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雜湊值:指將兒少性影像透過數學演算法運算產生之特徵值。 二、雜湊函式:指生成前款雜湊值之數學演算法。
本資料庫儲存之資料內容如下: 一、經刑事局指定雜湊函式運算產生之兒少性影像雜湊值。 二、兒少性影像雜湊值之建檔單位名稱、建檔人員姓名、案名及案由等資訊。 本資料庫儲存之資料內容,除依本辦法規定者外,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提供。
警察機關查獲兒少性影像,應以刑事局指定方法,將兒少性影像運算產生之雜湊值,傳輸本資料庫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