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依法令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指依民法規定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一、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四、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無扶養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三、因照顧特定身心障…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
…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本條第一款規定人員之配偶,及未滿 廿歲尚未結婚之婚生子女,並以經主管部局登記有案者為限。 三、上款所稱未婚子女,如年齡在廿足歲以上,廿四足歲以下,尚在學校 肄業或確須依賴其父母扶養者,經肄業學校及所屬長官證實得於專案 呈報核准後支給補助費。此項補助當以完成大專教育為限,凡攻讀研 究所 (含研究所) 以上課程或另讀大專者不予補助。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軍官、士官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金總額分二年發給,每年發給二分之一,第一年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第二年於九月發給。於八十八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發給。 合於補償金發給對象,年滿七十二歲以上在臺灣地區無負扶養義務人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其補償金得一次發給。
…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被繼承人死亡登…
…及姻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之: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拘役執行中或受感化教育中。 二、經戶籍登記有案失蹤。 三、兄弟姊妹結婚,未同居共營生活。 四、經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五、經教育部立案之學校證明正就學中,且年齡未滿十八歲。 前項家屬為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來臺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常備兵或其家屬有認領、收養、結婚、離婚、…
…情形之一,不予列計為家屬: 一、因案羈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執行中或受感化教育中者。 二、經戶籍登記有案失蹤者。 三、兄弟姊妹已婚,未同居共營生活者。 四、經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定之身心障礙條件,並經鑑定符合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標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無謀生能力者。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指依民法規定無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且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年撫金領受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其他有權領受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領撫卹令,報由後備指揮部註銷並更正,同時通知基金管理機關: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寡媳、鰥婿再婚及兄弟姊妹已成年者,檢具戶籍資料。但後備指揮部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得免檢具。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
…業而因徵用其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以父死亡而無同胞 兄弟或父兄已逾五十歲弟未滿十八歲或均在服役中或在求學中或判處 徒刑在執行中者為限。 六、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以確有賴其扶養之對象,且其家庭 所有工作收益及財產權益收入,無法維持當地一般生活者為限。 七、職務上對於所在地之民眾有重大貢獻而為該地民眾所不可缺少者,以 正在主持所在地之慈善救濟公益或有關…
操業者之免徵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二、因被徵用而遠離家庭合於前條第六款之規定者。 三、女子受孕,經檢查屬實者。 四、女子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配偶喪亡離異而有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必須 賴其扶養者。 前項免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用。
…弟已有半數以上應徵或應召或志願入營服役為 期一年以上之現役者。 五、在軍事上不需要者。 女性操業者除合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者得予提前解除徵 用外,其因配偶喪亡非本人不能扶養其子女,或徵用期間受孕經檢查屬實 ,或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役者,亦得予提前解除徵用。 第一項第二項原因消滅時,得視必要再予徵用補足其應有之徵用時間。
本規程實施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傷病殘軍人及其家屬。 三、陣死亡軍人及其遺族。 前項各款所稱家屬遺族,以直系血親,配偶及依法現受其扶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