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之回收清除作業,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應具備拖吊設備。 二、應具備足夠作業及貯存空間。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基金會得視實際情形,委託地方機關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 行廢機動車輛之拖吊工作及其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前項工作之執行,應由基金會按實際數量給付適當費用。
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經扣留機關通知限期領回,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方式及標準繳納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後,持身分證明文件、繳費證明、扣留清理機具設施清單第三聯及第四聯至保管機構填具領據後領回。 扣留機關發還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時,應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確認領回時之狀況,其所有人或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