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其公用電話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與其接取或提供其網路服務之相關電信事業之名稱。 三、用戶免費申訴電話。 四、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前四條以外其他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通信服務之經營者,其產品、銷售門號包裝或提供通信服務之網站,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用戶申訴電話。 三、電信(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條新增業務,係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劃撥儲金、國內匯兌、國際匯兌、郵政禮券以外之相關儲金匯兌業務。
…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所稱之租賃收入及第二款所稱之租賃所得。 前項所得及收入,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如為股票或外國貨幣,其價格或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受特約機構及其他機構委任,整合傳遞收付訊息之服務。 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指電子支付機構利用電子設備以網路方式,傳遞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之服務。 五、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發行機構委託,介接或建置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相關資訊系統,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價金…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之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支付機構應簽訂發行人為特約機構,並簽訂契約約定電子支付機構、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收款方)及消費者(使用者、付款方)之權利…
…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數位三倍券得使用於通訊交易,其企業經營者以經經濟部公告之本國營業人為限。 前項本國營業人,應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識別標章,並將該標章張貼於其商品(服務)…
…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數位五倍券得使用於通訊交易,其企業經營者以本國營業人為限。但本國營業人經承諾配合政府振興政策而違反承諾配合事項者,經濟部得公告其不適用之。 募集五倍券或接受捐贈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