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接獲第十條所定地政機關副本後,應即查核處理,如遺產稅業已繳清或係免稅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執行法院及地政機關;如遺產稅尚未繳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送強制執行者,應即移請執行法院就全部遺產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於賣得價金中扣繳後,將第二條所列之書類文件囑託該管地政機關將查封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
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或分割登記,而其權利標的物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者,地政機關應命債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稅捐稽徵機關同意移轉證書後,始得辦理。
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 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該管主管機關審驗 。 財團法人於完成法人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個月內 將全部財產移歸法人,並由該管主管機關併同其業務設施進度予以查核。 財團法人未於前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財團法人於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個 月內將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法人,並報本會核備。
替代役役男應親自指定法定繼承人為一般保險死亡給付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者,依民法有關繼承規定辦理。 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記明,未記明者,平均分配受益額。 身心障礙給付,以替代役役男本人為受益人。
…紀錄證明、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願承受權利義務之切結書及變更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前項負責人死亡時,得由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繼承人,於原負責人死亡後三十日內,檢具前項文件、資料,申請變更。上開繼承人未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經審核發給本津貼者,申請人未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辦理,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 申請人死亡者,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帳戶時,得由其列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之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更前一個月檢具第五條所定文件,重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者或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變更者,得由原負責人或原負責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檢具相關資料申請變更許可。未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撥付。 申請人經核定現金給付並完成輔具購買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得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相關文件,依前條規定申請撥付。
身心障礙者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本辦法補貼: 一、經查獲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二、未按承貸銀行償還方式辦理。 三、身心障礙者喪失資格或將所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轉讓於他人。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辦法補貼者,其領得之補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 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凡受讓或繼承社員之社員社,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 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加入本聯社。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五、標示變更登記。 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繼承權之拋棄經法院准予備查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 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 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
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公告禁止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土地,登記機關應於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而申請登記者,不在此限。
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者,準用之。
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