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備 註:表格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24 期 8 頁)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 專家及原住民代表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 究員。
本會會議規則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規程適用至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日止。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法規會) 。
教審會設規劃及行政二組,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組:關於民族教育政策及有關事項之研議;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料之蒐集、研析;委員會議議程之編擬、會議資料之準備、記錄之整理等事項。 二、行政組:關於教審會公文之收支、發文及其他有關文書處理與管制;公務用品之請購、登記、保管;委員交通費之支付、結報及其他有關出納等事項。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二組,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展示表演組: (一) 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 示及促進學術…
本局置局長,承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本局為業務需要,經報行政院核准,得聘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 員及演出人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編制表 ┌─────┬─────────┬─────┬────────┐ │ │ │員 額│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備查。
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特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災區行政機關、文教、道 路公共建設之重建、歷史性建築之修建、土石流、山坡地、河川、堰 塞湖等災害防治與水土保持、水利設施等工作之協調事項。 二、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城鄉…
本會設綜合業務處、行政處,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客家事務,籌設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特設行政 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之籌設事項。 二、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研議事項。 三、客家文化保存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四、客家語言、客家民俗禮儀、客家技藝、宗教研究與傳承之規劃及協調 …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會務,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副主任一 人,襄理會務。
本處置籌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籌備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籌備委員人數具客家人士身分者,不得低於籌備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