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申訴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書面陳述、到會或到達其他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二項申訴人陳述意見前,得向特殊教育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以去識別化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無保密必要之部分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監獄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三、未經監獄許可…
監獄自行或結合外界舉辦各種活動,應注意受刑人及家屬隱私之維護。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看守所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不宜行經禁止接見通信被告者之收容處所,並避免侵害被告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看守所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三、未經看守所許…
看守所自行或結合外界舉辦各種活動,應注意被告及家屬隱私之維護。
為維護執行處所秩序及安全,受處分人出入該處所時,應由執行處所人員檢查其身體、衣物及攜帶之物品。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處分人隱私及尊嚴。 執行處所有事實足認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時,得隨時對受處分人之身體及衣物進行安全檢查。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通報或轉介方式,得以言詞、電話通訊、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為之,並以書面記錄之。 前項通報或轉介作業,應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包含姓名、照片、影像、聲音、住所、就讀學校、工作地點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但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其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件或物品。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言論及談話,指人民非利用通訊設備所發表之言論或面對面之對話;其以手語或其他方式表達意思者,亦包括在內。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應就客觀事實加以認定。
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 二、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四、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任何行為。 五、擅自擴大經營規模。
醫院、診所診療被害人,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注意維護其隱私及安全 。前項診療結果,應依被害人、其配偶、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法負責執行 監護事務者之要求,開立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格式之驗傷診斷書。
醫院、診所診療被害人,應於徵得被害人、其配偶、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 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之同意,並填具同意書後,依內政部所定之程序及 其知會單格式之內容,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其不同意者,知會之內 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 前項同意書及知會作業,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或公開。
…。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緊急應變。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
…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之醫護人員為之。但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得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為之。 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健康指導與評估等勞工醫療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品質及管理計畫,據以執行。 前項品質及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並依實際需要評估成效及檢討: 一、組織及權責。 二、檢查場所之標示、安全及隱私保護。 三、醫事人員教育訓練。 四、儀器設備及實驗室管理。 五、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執行程序。 六、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結果之處理程序。 七、檢查報告及紀錄之管理。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為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