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驗相符者,得優先採用。 七、外文姓名之排列方式,姓在前、名在後,以逗號區隔,且含字間在內,不得超過三十九個字母。 八、已婚者申請外文姓名加冠、改從配偶姓或回復本姓,或離婚、喪偶者申請外文姓名回復本姓,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他扶養義務人。 五、經教育部立案之學校證明正就學中,且年齡未滿十八歲。 前項家屬為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來臺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常備兵或其家屬有認領、收養、結婚、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常備兵本人被收養者,以其年滿十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前退伍除役生效之軍官、士官,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分配比率,以該軍官、士官與其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該軍官、士官審定退除給與年資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除給與年資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伍金或退休俸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軍官、士官離婚配偶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總額,由支給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該軍官、士官應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中,覈實收回。其屬退撫基金支出部分有收回金額不足時,由輔導會編列預算補足。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證。 前項軍眷補給證及軍眷身分證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 一、當事人已退伍並支領一次退伍金者。 二、當事人已免職或撤職者。 三、眷屬定居國外、留學者。 四、眷屬死亡、失蹤、配偶離婚或子女為人收養者。 五、眷屬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其執 行期間尚在三個月以上者。 六、遺眷、無依軍眷再婚者。
按月給付之薪資,受領人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第五條規定扣繳者,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得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前項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算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依前項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 前項薪資受領人有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異動情形,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
…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
…應依下列順序,擇一被保險人依附投保: 一、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二親等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以上直系血親卑親屬。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如下: 一、父母離婚、分居、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祖父母扶養。 二、子女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孫子女扶養。 三、非婚生子女由祖父母扶養。 四、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
…供之文書無效。 三、所提供之文書經撤銷或廢止,或經司法機關認定係偽造、變造。 四、申請居留之原因消滅。但直系血親、配偶死亡或以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未辦妥定居手續前與其配偶離婚,已生產有未成年子女且離婚後任該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在此限。 五、在辦妥定居手續前,其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未依規定更換保證人。 六、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隨同本人申請居留,其本人居…
…配偶有逾期或行方不明之情事,經保證人提供在臺所在地並經查(尋)獲。 二、保證人或其現任大陸地區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已懷孕或所生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三、保證人與被保證之前任配偶,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已通報行方不明逾七年。
…生子女者,不予許可期間得減為二分之一。 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一項不予許可期間之限制: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後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對其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 二、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與依親對象在臺灣地區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 三、未滿十八歲。 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符合第十…
…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已許可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 (二)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三)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
…期,每次不得逾二年六個月。 前項申請,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得不予許可延期,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指定醫院出具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申請時剩餘效期一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六、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指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
…定之虞。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長期居留原因消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 (二)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三)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
…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六、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七、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公證書。 八、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但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但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