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列冊將保管之機密檔案逐項點交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
各委員研究室,每間面積約 23 坪,間隔為委員個人辦公室及助理辦公室,內置必要辦公設備。 前項配備,為公務用財產,委員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應依規定全部歸還。
為整理委員研究室,以供下屆委員使用之需要,卸職之委員應於任期屆滿前,將使用之委員研究室歸還管理單位。 委員於任期未滿中途離職者,準用前項規定。
公證人聲請辭職時,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二個月,填具離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但因情況特殊,無法於二個月前聲請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准予辭職時,應通知該公證人及其所屬法院,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前條免職及前項准予辭職者,所屬法院應於公證人名簿註記日期,並通知外交部、聯合會及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
公證人應於屆滿七十歲退職前二個月,填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 公證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所屬法院載明離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並層報司法院核定。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公證人退職時準用之。
本規則所稱公證人,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民間公證人。 公證人因死亡、免職、撤職或其他事由離職,經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指定繼任人或兼任人者,有關文書物件之交接,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規定,於公證人依法被停職或停止職務,經所屬法院指定兼任人時準用之。 前二項之繼任人或…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各原單位配住宿舍 (含租賃、典押房屋) 規定事項如次: 一、調離職人員應於「調、離職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配住之宿舍,回 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交還時除經報請各 機關首長核准借用或延期者外,各經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及公證書…
…理時為止。 二、配住眷屬宿舍之現職人員,因機關裁撤或隨業務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 時,其原配住之眷屬宿舍,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但該現職人 員如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後,再經調職或離職時,應於調職或離職後 三個月內遷出。 三、借住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之現職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時,應於退休 、資遣後六個月內遷出;因機關裁撤或隨業務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人 …
民間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死亡。 二、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 三、事務所遷移至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外。 四、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 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十、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工出入境之核辦 (轉)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約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 等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各項補助、加給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九、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警察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警察人員入出境之核辦…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員接替。
…送役政及推介單位。 二、服務單位查報:各服務單位人事部門,對本單位應徵 (召) 服兵役員 工,除依軍人權益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保留 底缺 (工作) 外,應於離職三日內,造具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查報 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一式三份,一份留存餘二份分送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人事部門及推介單位。 三、推介單位推介,推介單位查對職業…
職務代理期限,以代至服兵役員工退伍之日為止,期滿後應自動離職,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補助,但經服務單位留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