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未經電信局同意,不得將所租機線移動,或在所租機線上加裝或拆除 設備。用戶如需移機或移線,應按規定繳付機線移設費,並須於遷移七日 前,以書面通知電信局辦理。
申請租桿掛線經電信機構同意後,租用人應與當地電信機構訂立租桿合約 ,並在開工七日前通知電信機構。
…圖像、音訊、數據或簡訊者,應於提供服務前先向用戶說明計費 方式並經用戶同意,始得開始計費。 經營者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前項服務者,應就其合作對象、合作方式及使 用之簡碼或電信號碼,於提供服務前七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 亦同。 經營者於提供第一項服務之日起,應就其向用戶說明之計費方式每日進行 測試並保存紀錄一個月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經 營者配合測試提供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施行。
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其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項規定情形,而有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十二條規定不予受理者,其已繳交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下載影視、圖像、音訊、數據或簡訊者,應於提供服務前先向用戶說明計費方式並經用戶同意,始得開始計費。 經營者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前項服務者,應就其合作對象、合作方式及使用之簡碼或電信號碼,於提供服務前七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經營者於提供第一項服務之日起,應就其向用戶說明之計費方式每日進行測試並保存紀錄一個月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電信終端設備並配合…
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不予受理,其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二項規定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一、依第七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規定不予受理。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像、音訊、數據或簡訊者,應於接通後先向用戶告知計費方式,並提示若不同意應即停止使用,始得開始計費。 經營者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前項服務者,應就其合作對象、合作方式及使用之簡碼或電信號碼,於提供服務前七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經營者於提供第一項服務之日起,應就其服務內容每日進行測試並保存曾測試紀錄一個月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配合測試提供服務之電信終端設備。 經營者之服…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其他案件,指與原核准進行通訊監察之監察對象或涉嫌觸犯法條不同者。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所定之發現後七日內,自執行機關將該內容作成譯文並綜合相關事證研判屬其他案件之內容,報告檢察官時起算。執行機關為報告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查: 一、本案通訊監察之監察對象及涉嫌觸犯法條。 …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向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應於次月七日前以書面載明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內容報告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先予核發通訊監察書者,自核發之日起算。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每十五日為報告時,自通訊監察書核發之日起算。但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先…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書為通訊監察者,應於通訊監察結束或停止後七日內,以書面向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提出報告。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命執行機關報告者,執行機關應即報告。 前項書面,應載明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內容。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十四日前報請本會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於公告日起七日後實施。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促銷方案,其實施內容包含主要資費項目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市內網路業務: (一)市內網路月租費。 (二)市內網路…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及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間者。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審查費、或所繳押標金、審查費金額不足者。
…、有圍標等影響競價公正之行為者。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第十三條所定情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於不予受理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者。 二、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未達本業務應實收最低資本額者。 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具備之文件不全、記載內…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者,其繳交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二、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競價日期、競價地點,由主管機關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
…視、圖像、音訊、數據或簡訊者,應於提供服務前先向用戶說明計費方式並經用戶同意,始得開始計費。 經營者與其他機關(構)合作提供前項服務者,應就其合作對象、合作方式及使用之簡碼或電信號碼,於提供服務前七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經營者於提供第一項服務之日起,應就其向用戶說明之計費方式每日進行測試並保存紀錄一個月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電信終端設備並配合…
海事報告之送請簽證,應於海事發生之後,或該船舶或船長到達第五條規定之港口後七日內為之。
航程需時滿七日之國際客船,所有房艙及統艙乘客均應在餐廳內用餐,房艙乘客餐廳之容量,與前條之規定同,統艙乘客之餐廳,應能容納全部統艙乘客三分之一數以上於同一時間內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