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規則行之。
受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原執行處所函請寄禁之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計分。
…受處分人,執行逾六個月,已晉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六個月,已晉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
前條所稱「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釋放後須有適當之職業。 二、釋放後須有謀生之技能。 三、釋放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釋放後社會對其無不良觀感。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出院後能就學者,視為具備前項第一款之要件。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法務部為激勵各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監所) 人員辦事精 神,以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準則。
…,或曾任雇用管理員五年以 上,現任委任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陞任之。 三、科 (課、組、股) 員:由現任主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陞任之 。但各監獄、看守所女性委任管理員或少年觀護所委任管理員任現職 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亦得陞任。 四、科 (課、組) 長、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由現任科 (課、組、 股) 員三年以上,或教誨師、調查員、導師二年以上…
現任監所人員之調任,得視業務需要核定之。 少年觀護所人員與少年監獄人員之調動,應儘先考慮彼此互調。
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各監所) 雇用管理員之僱用,依本 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指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所稱收容人,指矯正機關之受刑人、被告、受戒治人、收容少年及學生;所稱犯罪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之犯罪被害人。
執行機關應遴聘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法律、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或犯罪防治相關學者專家及執行機關代表組成評估小組,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定期或遇案召開會議,以評估處遇成效;主席由評估…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以下簡稱本通則) 第三十一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 (以下簡稱留用人員) ,指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未具 任用資格之導師及訓導員,於本通則施行後繼續留用者。
本訓練之專業課程應包括人格輔導、心理諮商及少年矯正教育等課程,其 訓練期間為六週。 前項訓練計畫及課程科目,由矯訓所另定之。
有關少年受刑人之外出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矯正學校校長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教師、輔導教師,應給予特別獎勵及加給。
特別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服務績效優異者,定期公開獎勵或表揚。 二、參與學校主任或校長甄選者,各級地方政府得視其服務年資酌予加分。 三、任職滿五年應聘一般學校教師時,學校得予特別推薦。 四、少年矯正學校校長、聘任教師及輔導教師任教職滿一學年者,第二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滿三學年者,第四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第七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第十…
本辦法規定之加給,係為慰勉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教師及輔導教師之辛勞,按月以獎金名義支給之給與;其支給標準為每月新台幣壹仟元,服務每滿一年加發百分之十,最高以加發百分之五十為限。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