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包含具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共三人,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成…
…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海洋保育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爭議者,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確定之。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具下列資格者遴聘之,任期三年: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聲譽卓著…
…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第三款所定財產上損害之賠償,包括俸(薪)給或工資以外其他期待利益之合理估算金額,及遭受不利措施後,依法提起救濟所合理支出之費用及律師酬金。 第二項所定不利措施之爭議,應先由受不利措施之人證明下列情事: 一、有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二、有遭受第二項之不利措施。 三、第一款行為之發生時間在第二款不利措施之前。 受不利措施之人…
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第四條所列受理揭弊機關所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為揭弊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而涉及前開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亦同。
…記及保管事項。 六、各項會議及集會之籌劃及紀錄事項。 七、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九、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律師之登錄事項。 十一、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本院委員在任職期間停止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
…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 七、關於律師登錄、註銷登錄、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及律師、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 九、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
關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高等法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律師、民間公證人之登錄及律師、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事項。 七、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九、關於法官…
司法院為遴選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律師轉任法院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一、律師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公開甄試。 三、司法院主動遴選。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六、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三份(其格式如附件四、五)及其檔案磁片 、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體…
得列為前條第一項第六款附件四之訴訟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由司法院公告 之。但同一案件有二以上之律師代理或辯護時,申請人須提出經該訴訟案 件所有代理或辯護律師證明,確為申請人所承辦並由其撰寫書狀,始得計 入。 曾出具前項證明書之律師,依本辦法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不得再以該證 明書內所載之案件,列入其承辦案件一覽表內。
司法院受理前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登錄地區律師公會、法院或曾任職機 關(構)提供相關資料。 二、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之書類。 前項第二款書類由司法院敦請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審查,並評定其 成績。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申請甄試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由執業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六、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甄試公告所列文件。 申請甄試者,除應檢附前項…
司法院對申請甄試且符合口試資格者,得函請執業地區律師公會或曾任職 之機關(構)等提供品德、辦案能力及其他相關資料。
司法院為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事項,設「延攬資深優良律師遴選 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 二、議決各法院提出之資深優良律師人選。 前項資深優良律師,係指曾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 業領域有貢獻者。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法院秘 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 等法院院長擔任,並由司法院院長自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中德高望 重者及社會賢達人士遴聘之。 遴選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集人得臨時召集之。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行之。 委員須親自…
各法院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提出之資深優良律師人選,應經該法院現有 法官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或票選同意後,送遴選小組議決。 法院辦理前項業務時,除另有規定外,其人選名單、推薦人數及其他作業 程序,由各法院自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