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核保人員:符合第四十三條所定核保人員資格。 二、理賠人員:符合第四十四條所定理賠人員資格。 三、精算人員:符合第三十二條所定精算人員資格。 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
…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六、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第一項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至…
…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者。 二、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三、具有五年以上商務、法務或財務經驗之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講師以上職務者。
…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之副主管職務者。 三、證券、期貨、金融行政管理或法務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四、具有三年以上商務、法務或財務經驗之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講師以上職務者。
調處委員除不得有前條所定情事者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或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業務部門之主管或薦任職以上之職務者。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五年以上者。 四、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前項各款人數,各不得超…
…前予以解聘: 一、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或休職之處分者。 二、任會計師而受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或會計師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之處分者。 三、任律師而受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懲戒處分者。 四、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五、調處委員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處,全年達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六、調處委員有違反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其情節…
…其董事、監察人有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該調處事件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本人或其配偶受僱於調處當事人或其關係企業,或擔任該調處當事人之律師、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者。 五、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本辦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之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會計師、律師、不動產估價師及其他經財政部(以下稱主管機關)核定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以下簡稱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包括本條例所稱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服務機構、信託監察人、監督機構、特殊目的公司股東及其他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者。 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人,準用信託業法第七條之利害關係人。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有住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規則,向專利 專責機關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充專利代理人: 一、取得法官或檢察官或律師或會計師或技師資格者。 二、畢業於專科以上學校,並曾在專利專責機關擔任專利審查事務三年以 上者。 …
…其補正;如係依法得或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依職權洽辦,以發現真實。 十二、可為證據之文書涉及國家機密者,於調查證據時,應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 十三、辯護人或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之律師聲請閱覽卷宗及證據,書記官應於給閱前將涉及國家機密部分抽出,俟閱卷後再附卷保管。但依本法第十四條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經書面授權或核准者,不在此限。聲請複製上開國家機密,應經承辦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
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
第三審法院得參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符合前條規定之律師選任之。
律師為第三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第三審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第三審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選任者,亦同。
本辦法於第三審法院為被上訴人選任律師者,準用之。
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係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
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
前條所定酬金,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券化計畫之記載,取得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全體書面同意所為之變更。 四、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訂定當事人同意之修正或補充事項,其內容涉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事項之變更。但以其修正或補充事項,係經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認定係更正原有約定之明顯錯誤、澄清原有約定疑義或為不牴觸其他約定所為之補充,並聲明對受益人無重大影響者為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