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新增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中華郵政公司經許可辦理新增業務者,應於開辦前將開辦日期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備查。
…內部稽核制度。 七、會計處理方式。 八、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 九、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書面文件。 十、對客戶權利義務之影響分析。 十一、市場展望及效益評估。 十二、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1)因中華郵政公司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得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或銀行以外其他機構之負責人。但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者,應經交通部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2)中華郵政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股東,且與該控股公司子公司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但兼任該控股公司銀行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應經交…
…責相當之人、儲匯處處長、資金運用處處長、特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儲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未符合本款規定者,應自中華郵政公司設立後一年內辦理補訓。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一等及二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儲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三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未符合本款規定者,應自中華郵政公司設立後一年內辦理補訓。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
總稽核於充任後十日內並應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如不具備本辦法之規定而充任者,解任之。
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董事應有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儲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理以上或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
…計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備查。 前項年報中應記載有關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重要資訊。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項目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
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並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於每年三月檢附營業計畫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 前項增設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時,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遷移或裁撤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郵局時,應述明理由及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事先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前項遷移或裁撤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者,並應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於開始營業前,應事先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臨時住宅之分配及管理由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並負責辦理下列事 項: 一、臨時住宅之管理、維護及整併。 二、指導成立臨時住宅管理委員會。 三、不定期派員督導臨時住宅管理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四、清查臨時住宅使用情形。 鄉 (鎮、市、區) 公所應將臨時住宅整併及異動情形造冊列管,並送縣 ( 市) 政府備查;縣 (市) 政府於必要時,得派員督導。
臨時住宅住戶為處理共同事務,得成立管理委員會,綜理臨時住宅住戶之 生活輔導、服務、安全、管理及協調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鄉 (鎮、市、 區) 公所及縣 (市) 政府陳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紀錄。 管理委員會委員由該區臨時住宅住戶推選五人…
管理委員會接受各界捐款、收益、公共費用及其他經費,應設專款帳戶保 管;其動支並應召集全體住戶開會,並經全體住戶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以出席住戶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每一住戶有一表決權,住戶因故無法 …
臨時住宅之公共設施維修,由管理委員會或推舉住戶代表一人向鄉 (鎮、 市、區) 公所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經鄉 (鎮、市、區) 公所或縣 ( 市) 政府評估確有需要後,依相關規定辦理維修。
本辦法所稱外匯經紀商,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於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後許可,並經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下列全部或一部居間業務之營利事業: 一、外匯買賣。 二、外幣拆款。 三、換匯交易。 四、其他經許可之外匯業務。 外匯經紀商亦得經本行洽商金管會核准,辦理與前項業務相關之新臺幣居間業務。 非經許可,不得辦理與前二項相關之居間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場址個案實際需求,考量整治場址對社會經濟損失、自 然環境之危害、文化衝擊及場址整治後之效益,報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調整前條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優 先順序。
…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銀行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票券金融公司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應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定有關銀行得辦理之電子銀行業務範圍,並向本行申請許可。但其受理範圍符合本行規定者,得逕行辦理或函報本行備查。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依前項規定向本行申請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