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提起後,復審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承受復審程序。但已無取得復審決定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復審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權保會檢送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得承受復審者未聲明承受復審,權保會於知悉得承受事由時,應通知其承受復審,經通知後未聲明承受復審者,得命其續行復審。
受裁判者或其家屬於申請後死亡者,其應得之補償金,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及文件: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資料及文件。 二、受裁判者受裁判當時及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其死亡時登記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 三、受裁判者親屬繼承關係表。 四、無其他先順序家屬存在之切結書。 五、配偶單獨申請時,應提出無其他家屬申請切結書。 六、申請人有數人時,得委由其中一人申請,並提出委託書。
…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閱覽、抄錄費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檔案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者,亦同。 申請人複製國家檔案依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規定免收之費用,已於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至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之期間內付費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公證人應自前條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編造保管之文書、章戳及其他物件清冊,報請所屬法院備查,除停職或停止職務者外,職章鋼印應一併截角繳銷。 公證人死亡或因故無法編造前項清冊及陳報者,由其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為之。
所屬法院發現公證人或其繼承人、助理人、其他使用人編造之清冊或繳銷之章印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陳報之人查詢,被查詢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由所屬法院院長核辦。
公證人死亡或因其他事由不能親自辦理移交者,其繼任人或兼任人應會同所屬法院指派人員及公證人之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辦理之。但無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封存之文書、物件之交接準用之。
…管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由代理人請求者,本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授權書。 五、請求人就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為請求而第三人未到場者,本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已得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 請求人之繼承人或就公證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請求交付公證書正本、繕本、影本、節本或閱覽公證文書,應提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之身分證明及為繼承人或就公證事件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閱覽,確認無訛後,製作筆錄人、公證人、受詢問人及在場人應於筆錄內簽名。 受詢問人對筆錄之記載有異議時,得聲請更正或補充之;筆錄製作人認異議為不當不予更正或補充時,應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請求人、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以言詞陳述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公證人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應向遺囑人說明民法關於特留分之規定;遺囑人為外國人或我國僑民,依形式審查應為繼承人為我國人者,亦同。 公證人應於公證書或認證書記載前項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必要時並得註明:「於繼承開始時,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當場命其補正,無法當場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債權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且無從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或有其他類此情形者,提存人得以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為由,聲請提存。
提存所准予提存後受取權人死亡,致提存通知書無法送達者,提存所應命提存人查報或依職權查明繼承人姓名、住所後對之送達。其繼承人有數人者,通知其共同領取提存物。
…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如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已具備其要件之證明文件。 三 由提存物領取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本辦法所稱家事事件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第九編所定人事訴訟事件。 二、非訟事件法第四章所定家事非訟事件。 三、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
…、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地政事務 所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法院於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俟更正或補 正後,再辦理查封登記。 五、土地經查封登記完竣,因土地重劃、重測、分割、繼承或其他原因而 為變更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即函知執行法院。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時,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及登記規費。
債權人依前條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具聲請書一式二份,記載下列事項及提供下列文件: 一、債權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三、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 五、繼承系統表或指定繼承人之遺囑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不動產所有權狀。其不能提出者,…
債權人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取得免稅證明書後,除應以影本報請執行法院存案外,並應檢同下列文件,送請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一、法院通知副本。 二、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地政機關辦畢繼承登記後,應通知繼承人及債權人。新所有權狀應經繼承人之請求始行繕發,不得發給債權人。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對於該債務人所遺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改列繼承人為債務人。 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應改列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債務人以遺囑處分遺產者,並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