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段名代碼表之管理。 (四十)產籍業務改進之檢討與建議。 (四十一)關於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之電腦化。 (四十二)其他有關接管登記、產籍管理事項。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接管與遺產管理人登記之各項工作。 (二)債權人申報債權案件之處理。 (三)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涉及訴訟事件之處理。 (四)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建卡列管。 (五)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
…。 (九)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依限繳款。 (十)委託標售房地得標證明書之核發。 (十一)標售動產、不動產之產籍異動事項。 (十二)標售糾紛、訴訟及訴願案件之處理。 (十三)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標售。 (十四)銀行同意貸款之簽辦抵押權設定與登記案件。 (十五)國有非公用有價證券之處理。 (十六)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之委託標售。 (十七)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之報核。 (十八)招…
…同意使用證明書之核辦案件。 (六)租賃糾紛、訴訟、訴願案件之處理。 (七)每木調查伐木計畫之編報、函洽及統計。 (八)出租案件之訂約、領約。 (九)國房私地出租案件之處理。 (十)出租案件繼承、過戶、換約、換約續租之核辦。 (十一)出租資料之查復。 (十二)縣市政府移交代管土地出租案件之處理。 (十三)租約標示變更之通知。 (十四)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出租案件之核辦。 (十五)…
…六、上級機關業務檢查之配合進行及辦理情形之申復彙報。 十七、本處歲入類權責發生數帳務之清理。 十八、庫款收支差額解釋表之核對。 十九、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清理。 二十、代處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及抵稅案件帳務之處理。 二十一、代售公務機關、事業機構及軍用財產之帳務處理。 二十二、國有財產開發及經營業務之帳務處理。 二十三、國有非公用財產會計憑證之審查。 二十四、國有非公用財產會…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不得為下列事項: 一、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如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變更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增加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但減少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項目,不在此限。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姻親、六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五親等內旁系姻親之親屬關係。 二、捐贈器官者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之親屬關係,或十八歲以上之人捐贈部分肝臟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親屬關係。 三、繼承人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者,為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血親關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申請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
依第二條第三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依法律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辦理繼承相關證明文件。
委託管理財產(物)之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及其所有權狀契約或其他證據。 二、動產:包括現金黃金珠寶有價證券未到期之債券憑單。 三、有特殊紀念性之物品勳獎章照片及各種證書等。 前項財產(物)委託管理時,當事人應提出委託書及財產(物)明細表,并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委託書格式如附件。
…貴重物品或金砂等,租用銀行保險箱保管之,銀行保險箱之租用,得由縣市政府統籌辦理。 三、無眷後備軍人服役期滿退伍還鄉後,尤其申請原委理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如數將其財產(物)發還其本人如本人死亡時,應由其繼承人申請發還或依其遺囑處理之,如無繼承人及遺囑時,應即報請縣市政府轉請法院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如逾公告期限一年仍無人受領時,應即繳交國庫,并由縣市政府呈報省政府及復知團管區備查。 四、管理委員會應將所…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原土地所有權人,指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所定申請依法返還,以於本條例規定之期間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返還土地。
申請人申請土地返還登記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所有權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分署委由公糧業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契約之履約期限屆滿前,分署得視機關業務需要並衡酌該公糧業者履約情形,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辦理比價或議價等事宜。 公糧業者不得將受託辦理之公糧業務或因承辦公糧業務衍生之債權,轉讓第三人。但公糧業者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因繼承或其他原因變更,且有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經分署書面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下列事件為繼承訴訟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定繼承回復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遺產分割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所定特留分事件。 四、遺贈事件。 五、確認遺囑真偽事件。…
下列事件為繼承非訟事件: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
法院受理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陳報遺產清冊時,應注意審查其陳報是否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向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所定之管轄法院提出遺產清冊。 前項情形,受理遺產清冊之法院得付與證明書。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即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為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除由法院揭示於公告處、公報、資訊網路或其他處所外,並得命繼承人登載於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司法院: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六個月;詐欺案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四個月;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矚目案件,逾二年六個月。 二、家事訴訟…
…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八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二個月;詐欺案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矚目案件,逾二年二個月。 二、家事訴訟及少年…
…關於每月十日之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辦理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專戶事宜。 身心障礙者死亡,其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未及匯入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