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之返家探視,指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由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申請之返家探視,指收容人有下列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由機關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一、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 二、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
…得取消之: 一、收容人撤回申請或同意。 二、第三條及第四條各款所定返家探視之事由消滅或依客觀事實已無返家探視之必要者。 三、於返家探視路程中,收容人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情形。 四、於返家探視路程中遭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續為返家探視。 返家探視係由機關長官核准者,前項取消由機關為之;返家探視係由機關…
被告經核准返家探視後,於偵查中看守所應另通知檢察官;審判中看守所應另通知裁定羈押之法院。 返家探視之申請或核准,經檢察官或法院認有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看守所於接獲通知後,應即為適當之處理。
本辦法依羈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蒐集之健康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之目的,並應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及羈押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因經濟困難,須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者,係指有事實足認收容人已無資力支付其本人醫療衍生之醫療費用,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已無法支付,且其本…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及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四、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戒護人員。 五、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或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被告有危害看守所安全之虞,指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對他人施以強暴或脅迫,有危害機關安全之虞。 二、有騷動或暴動之行為,或教唆、煽惑他人為騷動或暴動之行為。 …
…日,並應隨時觀察收容人行狀,已無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者,應即解除隔離保護。 三、僅得為物理上、空間上隔離之保護措施,其輔導、給養、衛生醫療、運動、接見通信及其他必要之處遇仍應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相關矯正法規規定辦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四、收容人移入隔離保護舍房時,機關人員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 五、如有其他可行之替代隔離保護方法,應適時解除隔離保護,改為其他適當之處遇。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四、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戒護人員。
本辦法所稱器械,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經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 前項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經法務部核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