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六) 關於職員薪給、待遇及福利之辦理事項。 (七) 關於職員考核、差假、勤惰及獎懲之辦理事項。 (八) 關於職員訓練及進修之辦理事項。 (九) 關於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公保及全民健保等之辦理事項。 (十) 關於約聘 (僱) 人員離職儲金之辦理事項。 (十一)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職員薪給、待遇、各項補助、福利互助及輔建住宅貸款之核議事 項。 七、本局員工社團、文康與相關活動之擬議及籌辦事項。 八、本局職員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核議事項。 九、本局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之核議事項。 十、本局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資遣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規 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妥離職手續;交代不清, 不發給離職證明書。
…、訪問及參加國際性會議之擬議事項。 (六)關於職員激勵及績優選拔表揚事項。 (七)關於職員保障事項。 四、給與科: (一)關於職員公保及健保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二)關於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濟助照護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三)關於職員待遇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四)關於職員福利互助、輔導住宅及其他公務性貸款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五)關於職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事項。 (六…
…案之訂定、修正等事項。 (二)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等事項。 (三)關於統計報表之審核編製及統計提要編印等事項。 (四)關於本處員額編制、人員任免、遷調、考績(成)、考核、獎勵及訓練、退休、資遣、撫卹等事項。 (五)關於主計人員人事資訊系統之操作等事項。 (六)關於本處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七)關於本處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人事處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三、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議事之行政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會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擬訂各級法院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 二、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查核事項。 三、主管決算審核與編製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編製事項。 四、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推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 七、警衛、機關安全、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之預防追查事項。 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 八、關於職員考核獎懲、考績〈成〉、獎章表揚、人事控告案件及法官評鑑事項。 九、關於職員訓練、進修、研究、講習、工作歷練、輪調事項。 十、關於職員差勤、加班、出國事項。 十一、關於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 十二、關於職員待遇、保險、福利、文康活動事項。 十三、關於人事人員銓審、考績、獎懲、退休、撫卹事項。 十四、關於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
…(免)事項。 三、職員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職員考績(成)、獎懲、獎章表揚事項。 五、職員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職員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事項。 七、職員退休(職)、資遣、撫卹及救濟案件審擬及核轉事項。 八、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九、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人事事務各項行政管理、業務檢查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法警之退休、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五、關於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關於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八、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九、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人事規章之擬訂及檢討建議等事項。 二、本院委員之俸給、待遇、保險、福利、退職、褒獎及差假登記等事項。 三、本院組織編制、員額及人力規劃等事項。 四、本院職員之任免、遷調、俸給、考績、獎懲、服務、保險、退休、資遣、撫卹、保障、訓練、進修及考察等人事事項。 五、本院人員之福利及文康活動等事項。 六、本院所屬機關人事有關事項之陳核或轉陳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員額編制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職員任免、遷調、動態、銓審及考試分發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職員考績 (成) 、獎懲及考勤事項。 四、關於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核轉事項。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研習、考察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福利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退撫基金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職員、退休人員及眷屬全民健保之擬辦事項。 九…
…機關另行指派工作。 二、轉任民間: (一) 編制內人員辦理離職,由廠商僱用者,不得低於原有待遇,並保障 其工作五年內不得解僱;其離職前原服務年資並得依法辦理退休、 資遣。實施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當時,辦理退休人員以屆滿退休 限齡日期為準,每提前一個月退休,加發一個月俸 (薪) 給 (含薪 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 之…
…件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本局職員待遇及各項補助案件之核辦事項。 八、關於本局員工福利事項之擬議、規劃及籌辦事項。 九、關於本局職員、退休人員及眷屬保險案件之核辦事項。 十、關於本局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等相關業務之擬辦事項。 十一、關於本局人事資料之蒐集、管理及報表之編報等事項。 十二、關於本局人事人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考績案件之擬辦事項 。 十三、其他有關本局人事…
…二、受撤職、免職或解僱人員應於撤職、免職或解僱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比 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資遺人員應於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比照前兩款規定辦理之。 四、退休人員凡居住於本規則第一條各款所定之宿舍,應在退休生效日起 三個月內遷出;惟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 …
…之眷屬宿舍,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但該現職人 員如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後,再經調職或離職時,應於調職或離職後 三個月內遷出。 三、借住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之現職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時,應於退休 、資遣後六個月內遷出;因機關裁撤或隨業務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人 員,其借住之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得續住至再調職、離職或退休後 三個月內遷出。
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 或勞工保險 (以 下簡稱勞保) 時,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 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