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額。 2 子女死亡,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3 祖父母或孫子女死亡,以賴互助人撫養並經服務機關審查屬實者 ,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三、退休、退職及資遣互助:互助人奉准退休、退職或資遣者,一律按參 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七年者,每滿一年補助一個福利互助 俸額,參加互助滿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一年增給二個福利互助 …
…─────┴────┴──────┴───────┤ │退休│ │ │退職│退休、退職或資遣互助,應由核定機關以副本通知住福會核發│ │資遣│補助,互助人不必自行申請。 │ └──┴─────────────────────────…
…務機關、學校審定之案件,得由其先行墊付所需補助金額 ,並於每月十日前將申請表彙整後,備文 (格式如附件 (六) ) 轉送住福 會憑發補助款。 第一項喪葬互助補助之本人喪葬互助,如係退休、退職或資遣後再任公職 死亡,而係適用相同性質之互助辦法時,得按其再任公職前後參加互助之 合計年資,依再任後死亡時之福利互助俸額計算應領之喪葬互助補助金額 ,扣除前已領退休、退職、資遣互助補助金額,發給其…
退休、退職或資遣互助,應由核定機關以副本通知住福會核發互助補助, 互助人不必自行申請。 前項退休、退職或資遣人員,如再任公教人員時,無需繳回已領之退休、 退職或資遣互助金。但再任之公職,如係適用相同性質之互助…
…以上軍職,經國防部證明者。 六 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 七 曾任本省民選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具有合法證明者。 前項年資,如已領受退休、退職、退伍金或與其相當之資遣費者,不得併計。
…國防部證明者。 六 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 七 曾任本省鄉鎮長及台灣省民選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具有合法證明者。 前項年資,如已領受退休、退職、退伍金或其相當之資遣費者,不得併計。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另予考績者,關於辦理其考績之項目、評分比例、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 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且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應隨時辦理。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復應其他考試錄取,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經以原具任用資格派代任用者,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應隨時…
…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
…在同一考成年度內先後任兩個不同資位職務,分別各達六個月者,除 合於前項規定辦理年終考成外,應僅以高資位職務辦理另予考成一次 為限。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 隨時辦理之。 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如其轉任前 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 …
…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侍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留職停薪,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合計達六個月者,於年終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四、專案考核:指各機構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
…認定;日後應將考試院核備或備查結果另函知承保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辦理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作業,由要保機關比照第二項規定,報經其組織編制核定權責機關函轉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並敘明其適用之退休、撫卹、資遣法規之名稱及其核定機關。
私立學校教職員逾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所定屆齡退休年齡而依法得延長服務者,應先依法令辦妥延長服務後,由服務學校填具異動名冊,併同證明文件,送承保機關繼續參加本保險。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依法退休或資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律退休或資遣。 二、依本保險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單行退休或資遣法令退休或資遣。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離職退保,指被保險人因退休(職)、資遣以外原因,離卸參加本保險職務,且未於三十日內再參加本保險。 前項離職不含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未確定離職之情形。
被保險人支(兼)領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者,應依開始領受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年齡之平均餘命,按月攤提計算;其年齡應以年為單位,畸零月數不計。 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三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並選擇請領或暫不請領;其選擇請領者,應併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後段所定全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規定請領者,應附失能證明書。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保留年資養老給付者,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併計曾參加勞工保險年資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一項規定檢證外,應併同下列證明文件: 一、參加勞工…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經依有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 或因屆滿六十歲離職退保人員及其眷屬,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在職死亡人員之眷屬及本辦法施行前已死亡退休人員之眷屬,得準用本辦 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退休公務人員之眷屬參加本保險,超過五眷口以五眷口計。
本保險以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或最後在職時之服務機關為要保機關,最後 在職機關裁撤時,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要保機關。
本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 (薪) 給,以公教人員本人退休、資遣或最後在 職時之俸級為準,嗣後並依同等級現職公教人員保險俸 (薪) 給調整,但 原依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加保,嗣經改依本辦法加保之一次退休金人員之保 險俸 (薪) 給不予調整。 支領一次退休金等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其因保險俸 (薪) 給調整,所 增加之保險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予以補助。其補助對象及標準 由銓敘部另定之。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 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 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