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研究所(處)為辦理行政事務及技術業務得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高級設計師、編審、技正、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組員、館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被選舉職務時在本院支薪者。 二、經其他單位(含公民營企業)借調,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歸建者。 三、奉准出國,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返回國內者。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於任期中因故離職、借調其他單位或出國達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資格。
…(一)關於本府員工薪餉發放、薪資所得稅扣繳申報及員工各項獎金、補助費等發放事項。 (二)關於本府應支付款項支票之簽發、提領、零用金管理及經費結存報告表編製事項。 (三)關於職員退撫儲金及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扣繳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技工、工友之人事管理事項及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二)關於公務財產、物品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本府環境維護、消防安全…
… 項。 九、本會員工社團、文康及相關活動之擬議與籌辦事項。 十、本會職員公保、全民健康保險之核議事項。 十一、本會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之核議事項。 十二、本會職員退撫基金、約聘 (僱) 人員離職儲金扣繳及相關業務之擬 議事項。 十三、本會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本會人事管理事項。
本會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資遣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妥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 ,不發給離職證明書。
…員訓練、進修、研習及考察案件之擬議。 九、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之擬議。 十、員工及眷屬傷、病、身故慰問案件之擬議。 十一、退休人員及亡故員工眷屬照護案件之擬議。 十二、退撫基金、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扣繳之擬議。 十三、職員福利之規劃。 十四、職員、退休人員及其眷屬保險之擬議。 十五、人事資料之蒐集、管理及表報之編報。 十六、人事資訊系統之維護及更新。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七) 關於職員考核、差假、勤惰及獎懲之辦理事項。 (八) 關於職員訓練及進修之辦理事項。 (九) 關於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公保及全民健保等之辦理事項。 (十) 關於約聘 (僱) 人員離職儲金之辦理事項。 (十一)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資遣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規 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妥離職手續;交代不清, 不發給離職證明書。
稱公務員工者,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稱因公涉訟者,指因執行職務而牽涉於民事 或刑事訴訟案件中。 公務員工於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而牽涉於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 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機關人員調案依左列規定: 一、調案按一單一案填具調案單,經單位主管簽章後調閱。 二、調閱非主管案件,其調案單應會原主管單位,或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 核准。 三、調閱機密案件,應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核准。 四、調案人對所調檔案,應負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不得毀損或轉借。未 經陳准,並不得影 (複) 印。 五、調案人離職時,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
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或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 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並追保責賠外,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物品保管人員,應注意收回調離職人員借用之物品。
物品之核發手續,應根據物品領用單及領物登記卡辦理,如依規定係借用 者,應由使用人填具借據,於離職或無使用需要時交還之。 非消耗性物品,以繳舊換新為原則。
駕駛人之僱用,以一車一人為原則;其僱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二、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三、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四、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時,應依規定 期限遷出。但在相隸屬機關及其相互間調任,因業務需要,經新任職機關 協商原任職機關,訂立契約或書立借據相互借用者,不在此限。 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 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 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
新僱之工友,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僱用機關發給僱用 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一) ,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 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曾在其他機關僱用為工友,因正當事由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 用。
工友離職時,應親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交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承辦事 務交代清楚。其有超領工餉或借支者,應先清償。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職論: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工友待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 之日停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