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準,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
…幣一千九百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職業疾病診斷書。 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職歷報告書,載明包括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 六、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檢驗業務主管及檢驗人員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一、接受受檢單位之餽贈。 二、洩漏受檢單位有關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三、推介廠商、親友,干預受檢單位業務或人事。 四、與受檢單位發生直接或間接財務關係。 五、破壞受檢單位勞資和諧。
勞動檢查證每二年換發一次,勞動檢查員離職時應繳回。勞動檢查證應貼勞動檢查員之照片,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所屬單位名稱。 二、姓名、職稱及編號。 三、檢查法令依據及檢查範圍。 四、使用期限。
…類時,二個職類以 各推薦二名、三個職類以各推薦一名為限。 分區技能競賽之各職類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提名單位推薦者 ,始能報名參加,並不得於推薦後再申請更改提名單位。但因畢業或離職 者,目前就讀學校及服務單位,可申請為共同提名單位。提名單位包括機 關、學校及其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號及職業訓練機構。 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加時,團隊成員應未曾於全國技能競賽…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各項文件資料包括: 一、職員名冊應記載職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地址、電話及到職、離職日期等事項。 二、各項收費之收據存根,含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收據存根。 三、會計帳冊。 四、求職登記及求才登記表應記載求職人或雇主名稱、地址、電話、登記日期及求職、求才條件等事項。 五、求職、…
從業人員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離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妥善處理其負責之業務及通知其負責之委任人。
…日止,未 滿一月者,雇主得依其實際入境日數按比例計算繳納之。 前項外國人入境日期係在當月十二月以後者,雇主得連同當月應繳納之就 業安定費於次月一併繳納之。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月末日之前離職者,其就業安定費之計算,準 用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前項離職日期係在當月十五日之前者,雇主應連同當月應繳納之就業安定 費於前一月一併按比例計算繳納之。 雇主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經通知限期繳納,…
就業安定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其所聘僱之 外國人離職者,雇主得於該外國人離職三個月內,檢附其出境證明,向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退還自該外國人離職之日起,已由雇主繳納之當月就 業安定費。
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工作者,其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提高 其僱用意願。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原任職業比較,工作性質不相同或不相似,或其教育、訓練背景不 …
雇主所僱用對象於請領獎助期間離職者,應自離職日停止請領該部分之津 貼。
… 工作意願,但目前無固定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目標,訂定行銷計畫,並執行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依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認定之: 一、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所設置之專責人員因 故未能執行業務時,負責人應指定合格毒性化學物質專責人員代理。因故 未能執行業務之代理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前三項負責人應向主管機關報核而未報核者,其離職之專責人員亦可就其 離職之事實報備。 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專責人員應設置之等級有異動者,得 準用第三項代理規定;代理期滿,應依法完成設置,指定代理人應經主管 機關核定。
清除、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 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 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日以內另聘之。技術員之離職及另 聘,該機構均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備查; 其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者,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清除、處 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 關得撤銷其許可證或核備文件: 一、清除、處理技術員離職時,該機構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者。 二、喪失經營業務能力或於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後一年內無經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業務之業績者。 三、申請許可文件或申報文件有虛偽不實者。 四、違反本…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後,該機構並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經濟部備查。
…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會員名冊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辦理變更。 二、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於該員離職前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接任,上述人員之離職及另聘,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本部備查。 三、除前二款規定外,其他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附有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