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關漁村建設及專用或定置漁業權漁業事項。 五、法規科: (一)漁業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議及審議。 (二)漁業法規疑義之諮詢。 (三)漁業法規之整理、編印及宣導。 (四)漁業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答辯之協辦。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外漁業基地福利工作之推動。 三、漁船漁獲物轉載、運銷等漁業文件之簽發事項。 四、漁業財團法人、漁業團體、漁業公司及代理商駐外分支機構或人員之輔導及管理。 五、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情況、法令及行政措施之蒐集。 六、駐在國及臨近國家進出口漁產品貿易市場之調查及報告。 七、促進與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合作、投資及技術交流。 八、其他本署交辦之有關事項。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集水區經營管理之整體規劃與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興建及維護之協調推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但規模龐大,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能辦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二、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集水區經營管理之整體規劃,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之。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稱農業學校畢業,係指公立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系科畢業。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申請設置農產品平準基金之程序如左: 一、第一類基金: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規定辦理。 二、第二類基金:由申請機關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送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請行政院核定。 三、第三類基金:由業者擬具捐助暨組織章程,依成立財團法人有關規定,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組織之董、監事名額,政府機關代表人數應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類及第二類…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裁撤之。 一、未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設置期限屆滿者。 三、設置目的已完成者。 四、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認定已無存在必要者。 五、原申請設置機關請求裁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藉農產品平準基金之操作,為業者謀取不當利益者。 二、執行與設置目的無關之業務或違反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者。 三、未依工作計畫執行者。 四、經費開支不符規定者。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前項情形,經糾正而未於限期內改善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限制其業務、變更其組織或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裁撤之。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依民法規定監督農業財團法人,特 訂定本準則。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管機關認定國產農產品因政府與外國或國際組織協議,降低關稅稅率或開放國外農產品進口,而有損害之虞時,得研提專案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採取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對於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緝獲後移送 之走私進口農產品,依本辦法處理之。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屬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救助;已撥付救助款者,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一、誤導鄉(鎮、市、區)公所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災地點不符之地點。 二、申報受災地點未實際做農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災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 三、申報項目損失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但有下列情形之…
本辦法所稱農業推廣,係指農業推廣機構整合農業推廣資源,應用資訊傳 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業推廣對象終身教育機會及 促進農、林、漁、牧產銷業務與農村社區發展之計畫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業推廣機構,係指辦理農業推廣之行政機關及農業試驗改良 研究機關。
…之共有人切結書;其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違規使用面積未大於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 三、因他共有人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事,共有人得檢附民法第八百二十條所為之多數決分管證明,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受理機關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及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