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 (市) 為農林廳 (建設局)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農藥工廠之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廠房及倉庫建築應堅固,地面應採用易清洗之材料,不得有局部積水現象。原體合成工場、液劑類加工場及產品具有腐蝕性者,地面應採用不浸透性材料。 二、廠內各工作場所之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滌。 三、廠內各工作場所應間隔劃分,並應有充分之工作空間及採光、照明與通風設備。 四、工廠生產作業區與行政作業區須明確劃分。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十二條報請行政院公告管理事項及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查核業務,得請糧商填報相關資料。 糧商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應記錄之資料,應依其經營糧食業務種類,記錄購進、售出、存儲、加工或經紀糧食之數量。
肥料製造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 一、工廠登記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影本一份。 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但依法免申請商業登記證者,免附。 三、肥料說明書一份。 四、標準檢驗…
市場銷售之糧食,應標示製造糧食所需原料之生產地;國產糧食應標示國名或臺灣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名稱;國外輸入之糧食應標示生產國國名;混合二種以上不同國別之糧食者,並應分別標示其比率。 糧食販售者因特定買受人之要求,將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合,作為加工或特定用途之原料,於包袋正面標示加工或特定用途,及混合進口米字樣,而非屬市場銷售之糧食者,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款之規定。
…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有關利益迴避、資訊揭露之管理,於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本部為加強研發成果之運用,得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執行單位進行第十一條管理制度之評鑑。通過評鑑者,除第七條所定情形外,研發成果歸屬其所有。 執行單位通過行政院其他部會辦理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之評鑑,得出具通過評鑑之證明,向本部申請免除已符合第十一條管理制度之評鑑項目。 本部得定期或於認有查核之必要時,對通過評鑑之管理單位進行第十一條管理制度之追蹤評鑑。 …
研發成果收入,管理單位應依下列比率,交由本部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百分之六十。 二、通過評鑑之管理單位: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百分之二十。 (…
國有林劃分林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視當地狀況,就下列因素綜合評估劃分之: 一、行政區域。 二、生態群落。 三、山脈水系。 四、事業區或林班界。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指定治理機關(構)之分工如下: 一、水庫集水區在直轄市行政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 二、水庫集水區在縣(市)行政區域或跨越直轄市與縣(市)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市) 主管機關或有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僅參與 該轄區內有關農田水利會會長之遴選作業。 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遴派之遴選作業單位為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其餘 農田水利會遴派之遴選作業單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
…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依農田 水利會別成立會務委員初選小組,按分區名額加倍遴選,報台北市政 府複審後辦理核派。 三、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 處,依農田水利會別成立會務委員初選小組,按分區名額加倍遴選, 再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後辦理核派。
…款之初選小組之成員如下: 一、台北市建設局二人 (含召集人) 。 二、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有關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各一人。 三、農田水利會三人。 前條第三款之初選小組之成員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二人 (含召集人) 。 二、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有關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各一人。 三、農田水利會三人。
…關複審小組審議後辦理核派。 二、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依各農田水利會之應 派名額加倍遴選後,報請台北市政府複審小組審議後辦理核派。 三、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依各農田 水利會之應派名額加倍遴選後,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複審小組審議後 辦理核派。
會務委員不得同時擔任二個以上農田水利會之會務委員。同時登記為二個 以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候派者,其登記無效。 現任行政機關、農田水利會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職員,不得兼任會務委員 。但機關代表不在此限。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綜合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 委會) 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並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為管理 機關。
…者,免繳交回饋金: 一、已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 二、已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提撥造林基金。 三、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學校興辦。 四、已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土地面積。 五、屬改建、修建或增加原建築高度之增建行為。 六、屬增加原建築面積之增建行為,其增建面積以外之土地面積。 七、興建農舍之農舍用地面積以…
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之劃定,得參考行政區域、人工構造物及天然地形為界線。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其各款所稱須特別保護、風蝕嚴重、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指現況有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有長期治理必要之情形。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程序如下: 一、位於縣(市)行政區域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 二、位於直轄市行政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並據以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三、跨越二直轄市與縣(市)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