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地區,指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而言。
全國農業推廣事業之監督,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內政部行之 。
省農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處,對於各縣市農業推廣所有指揮監督之權。 各省農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處,應於每年年終,將辦理推廣情形,編具報 告,送由主管廳轉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內政部核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農業推廣委員會,督導 辦理各省農業推廣事宜。
各省農政主管機關內,得設一農業推廣委員會或農業推廣處,管理該省內 農業推廣事業。省農政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全部或部分農業推廣事業 ,委託農民團體或其他農業機關辦理,其辦法由省農政主管機關另定之。 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內政 部規定,公立農業專科以上學校會同有關係之機關團體組織一農業推廣委 員會,管理該省內農業推廣事業。
農業產銷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第三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之執行單位,為各該政府之農業行政部門。
財產之折舊除經費所入所出會計類及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外,應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費用處理: 一、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為二年以內。 二、固定資產之價值在新臺幣八萬元以內。 財產之折舊,應按月計提。 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稱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範圍如下: 一、機關:指行政機關。 二、學校:指經教育部核准設立或查證(驗)認定之國內、外公私立小學、國中、高中(職)及大專校院。 三、農業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八款之農業企業機構。 (二)農業…
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劃設之漁民小組,其會員人數除贊助會員外,不得少於五十人。 漁民小組劃設後,因漁業類別或村、里行政區域變更或會員人數減少至未滿五十人,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重新劃設。但漁會改選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財產之折舊除經費所入所出會計類及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外,應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費用處理: 一、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為二年以內。 二、固定資產之價值在新臺幣八萬元以內。 財產之折舊,應按月計提。 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技能檢定業務需要,依 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技能檢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局設左列各部、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 設文書、總務、法律事務三科,分別掌理機要、印信、文書 、總務、公共關係、行政事務費出納、法律事務及不屬其他部、室之 事項。 二、承保部 設保險受理、保險查核及保險計費、保險資料四科,分別掌 理加保、退保、轉保、保險查核、保險費計算及保險資料管理等事項…
本局職員之派免,除主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總經理由臺灣省政府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函轉行政院核定後派免,副總經理由臺灣省政府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備後派免,主任秘書、專門委員、部經理、室主任 副經理、 副主任、研究員等職位由總經理報請臺灣省政府派免,餘由總經理派免。
…勞工保險局之台 灣省政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二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 如左: 一、專家六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工代表七人。 三、資方代表七人。 四、政府代表八人 (包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內政部一人、台灣省政 府三人、台北市政府一人、高雄市政府一人及金馬地區一人) 。 前項專家委員由台灣省政府遴選,其餘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提名,均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主任委員,由台灣省政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派免。
本規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由下 列人員組織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 二、教育部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四人。 五、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三人。 六、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二人。 七、文化教育團體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並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員 為主任委員。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所屬 機關職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