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勞動業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非全國性勞動 業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非全國性之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縣(市)者,以會址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 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
本細則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後施行。
…生老給付科: (一) 生育、老年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撥付清單之核對及不給付核定 通知事項。 (二) 保留年資案件之受理、審核及通知事項。 (三) 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 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五) 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六) 其他有關生育、老年給付及保…
…使用等保險財物之稽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之稽核: (一) 工程之定作、財務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委任或僱傭事項等採購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監辦事項。 (二) 行政事務費支付時限統計檢查事項。 (三) 各類財產、物品之管理及使用事項。 (四) 特定業務事項。
…) 本局重大債權訴追、執行及非訟案件之辦理事項。 (四) 本局延聘律師辦理重大法律案件事項。 (五) 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 接辦本局醫療欠費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 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事件。 (八) 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 (九) 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文書科: (一) 印信典守事項。 (二) 公文之收文、登錄編號分辦事項。 (…
…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 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核轉事項。 (三) 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四) 職員訓練、進修、考察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 行政革新推動、督導事項。 (六) 待遇、福利之擬辦事項。 (七) 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定或核轉事項。 (八) 職員之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辦理事項。 (九) 慶典及紀念等集…
會計室分設三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歲計科: (一) 本局預算、概算之編報事項。 (二)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之編報事項。 (三) 預算之控制與執行事項。 (四) 有關行政事務費及資本支出等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 前款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監 辦事項。 (六) 超支併決算、補辦預算、經費流用及申請保留經費之處理事項…
…料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三) 保險證件之核發事項。 (四) 保險費之計算、更正及繳款單製發事項。 (五) 被保險人資格之審核事項。 (六) 罰鍰之執行事項。 (七) 被保險人資格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 辦理業務研討會事項。 (九) 其他有關承保事項。 (十) 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給付科: (一) 受託辦理各種保險給付之受理、審…
… (六)提繳單位全體停止提繳事項。 (七)提繳單位欠費之催繳事項。 (八)提繳單位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及更正事項。 (九)函復提繳相關法令事項。 (十)有關勞工退休金提繳、罰鍰、加徵滯納金之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應 辦理事項。 (十一)欠費核報呆帳事項。 三、工廠事業提繳科: 掌理工廠、場、礦、交通公用事業等單位及其他不屬前二科單位之下 列事項: (一)…
…繳款單寄、補發及退件處理事項。 (五)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計費資料查詢事項。 (六)納保資格及保險費計算之申復案件處理事項。 (七)被保險人欠費之催繳事項。 (八)被保險人配偶拒繳欠費之裁罰及行政執行事項。 (九)各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之通知撥付事項。 (十)其他有關納保計費綜合事項。 二、納保計費二科: 掌理南區被保險人之下列事項: (一)應納保被保險人篩選及檢核事項。 …
業務監理組職掌如下: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三、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五、保險監理業務檢討會及勞保業務研討會之規劃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保險重要業務包括保險年度計畫之變更、保險業務之委託 辦理、保險業務重要契約之訂定及保險政策性行政措施等事項。
本會執行保險業務及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檢 查及考核計畫,提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檢查及考核結果經委員會議審 議決議後,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辦,其涉及執行事項者,函請勞工保 險局辦理。
工會聯合組織依其組織區域,分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 前項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所稱區域,指直轄市及縣(市)之行政區域。 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並向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及請領登記證書。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已設立之下列組織,應以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一…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工會種類數額,指在全國範圍內,與成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之種類相同之工會數額。 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發起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數額未達同種類數額三分之一,或所含行政區域未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登記。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應記載姓名及聯絡方式,並載明工會理事長住居所。 企業工會會址,應設於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內。 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之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 工會聯合組織,應於會員名冊中記載會員工會名稱、會址及聯絡方式。 工會於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檢附工會圖記印模一式三份,送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合併、變更名稱或維持原名稱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未於九十日內議決變更工會名稱者,視為維持原工會名稱,並由主管機關依原名稱發給登記證書。但工會仍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章程變更名稱。 職業工會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前已成立,致同種類職業工會有一個以上者,不受本法第九條第二項之限制。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其屆次之起算,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之當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 經議決屆次重新起算之工會,其理事長任期重新起算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章程。
…書長、副祕書長、處長( 組長 )、祕書、幹事、助理 幹事,並得僱用雇員。 三、省 (市) 級工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祕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 、並得僱用雇員。跨越省 (市) 行政區域之工會比照省 (市) 級工會 辦理。 四、縣 (市) 級總工會置總幹事、組長、幹事、助理幹事,並得僱用雇員 。 五、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置祕書、幹事,並得僱用雇員。 前項…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