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五)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三、申請變更後之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或假借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求職人、雇主或外國人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並觸犯刑法或其他有關刑罰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檢同有 關證據資料,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撤銷其核准。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一)民法。 (二)刑法。 (三)陸海空軍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五)軍事審判法。 (六)刑事政策。 本考試第二試以集體口試方式行之。
… │ │ │ │ │ │ │ 及公文) │五 民法總則與│ │ │ │ │ │ │ │ 刑法總則 │ │ │ │ │ │ │ │ │ │ │ │ │ │ │ …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檢覈者,免予筆試。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其筆試科目為 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及強制執行法五科。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核定予以筆 (面) 試者,尚未筆試及格者,其應試科目 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教授、副教授 證書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所定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指講 授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 、國際私法、商事法等科目中之科目,合計在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
…請第一試考試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科、系、組、所專任助理教授五年、副教授三年或教授二年,講授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等學科中之科目,合計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教授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 民法、商事法規、土地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 執行法或破產法之講義。 前項講義,須依據中華民國法律編述,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五萬以 上。
…職 之日。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者,為其所涉案件經判決 確定之日,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日,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日 。 四、涉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以下簡稱貪瀆罪)之罪者,為其所 涉案件經判決確定之日。 五、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為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確 定之日,或經監察院審查決定不予彈劾確定之日。…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之處分。
…、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 五、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刑法第十 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四十條 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六、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二、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 三、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三日未滿四日。 四、酒後駕車,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尚未致人重傷或死亡。 五、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嚴重。 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重大違規行為。
…且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但累計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監獄辦理先行保外醫治或報請監督機關准其保外醫治,經核准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並經檢察官開立釋票後始能辦理釋放。 為確保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日後刑罰之執行,監獄得函請檢察署檢察官審酌併為限制出境、出海。
…,決定該次考試科目全部不予計分,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時,以重新舉行之考試成績計算總成績。 涉及洩題之應考人或辦理考試人員,依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指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國際私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智慧財產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仲裁法等科目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