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依受刑人之類別分為左列八種: 一、女監。 二、病監。 三、少年監。 四、累犯監。 五、外役監。 六、高度安全監。 七、中度安全監。 八、低度安全監。 前項各種監獄,由司法行政部以命令指定之,必要時得增加或變更之。
同一受刑人兼具各類之特性者,依左列順序定其監禁處所。 一、女受刑人:女監。 二、疾病受刑人:病監。 三、少年受刑人:少年監。 四、累犯受刑人:累犯監。 五、適於外役之受刑人:外役監。 六、難予矯治之受刑人:高度安全監。 七、能予矯治之受刑人:中度安全監。 八、易予矯治之受刑人:低度安全監。
少年監採低度安全措施,對於少年受刑人,應培養其自尊心,以保護鼓勵 方式促其自覺自治,接受教導。
少年監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按左列標準予以分界監禁: 一、初犯。 二、累犯、再犯。 三、易予矯治之受刑人。 四、難予矯治之受刑人。
少年受刑人之教化時間,每日至少四小時,必要時,得增加個別教誨時間 一至二小時。 接受甄試教育之少年受刑人,其教化時間另訂之。
少年受刑人分班自修或作康樂活動,每日以二小時為限,儘量利用夜間時 間行之。
少年受刑人除刑期不滿一年者外,一律施以累進處遇。
本規則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 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 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組成之,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參與,以校長為主席。
本規則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由校長、副校 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 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校…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對於學生入校後,應由各有關單位就學生個人關係、犯罪原因、性向、境遇、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及其他可供執行參考之資料詳加調查,並交由輔導處作成個案分析報告。 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綜合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等相關學門判斷之。 個案分析報告,一般教學部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應於十五日內完成。
學生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矯正學校函請寄禁之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記分。
…受處分學生,執行逾一年,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六個月,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執行。
…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六個月,已進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
本辦法適用於矯正學校設置後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之學生。其在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者,仍適用現行法令相關規定。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