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條件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補助期間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者。 二、老舊機車經查有依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申請並經補助之紀錄者,不予補助。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補助每輛新臺幣二千元。 以電匯方式撥付者,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以書面申請者,得以支票撥付。 經本辦法補助者於補助期間若有新購電動機車之事實,其購置相關證明至少保存二年。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機車: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二、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本辦法獎勵對象: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二、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與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銷售商及將新購電動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機車不予獎勵。 前項第一款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獎勵期間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於國內使用。 二、同意將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每輛機車二.三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歸屬中央主管機關。
…文件,自行或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應檢具第一款及第四款文件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申請: 一、申請表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書;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非同一人,應另檢具由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購電動機車所有人提出申請。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外籍人士,應…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獎勵每輛電動機車新臺幣一千元。 以電匯方式撥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獎勵金內扣除匯款手續費;以書面申請者,得以支票撥付。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車輛:指出廠滿十年以上之燃油機車、燃油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柴油大客車、大貨車。 二、車輛汰舊換新:指淘汰老舊車輛並新購新車。 三、新車:指未完成首次新領牌照登記之電動機車、電動小客貨車、電動大客貨車、六期柴油大客貨車…
…留證之日起購車,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影本,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三、回收或報廢時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且已完成定期檢驗合格之行車執照影本,或檢附由公路監理機關出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但淘汰老舊車輛為燃油機車者免附。 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證明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五、購買新車之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登記書影本,該影本應註明申請…
…位者,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或其他必要情形,得搭乘飛機(經濟艙級),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調解委員如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調解委員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交通費應本誠信原則覈實報支,除前項情形外,其餘依實際搭乘交通…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維修能達到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者,其基準如下: 一、鐵路基礎設施:維修後可延長其耐用年限達二年以上,且可增加財務或經濟效益。 二、車輛: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所定第三級及第四級檢修,及維修車輛之第三級及第四級檢修。
車輛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路行車、運轉與列車編組車輛調配計畫之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機車與客貨車車輛各級定期檢修、維護計畫之提報、執行及管制。 三、車輛維護、電訊維護與列車駕駛之人員培育、訓練、督導及管制。 四、動力車、客貨車、配組件與相關設備之採購、通訊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 五…
金屬機電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屬、鋼鐵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二、機械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三、汽車、機車、自行車、電動車輛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四、軌道、航空、船舶、發輸配電設備、白色家電產業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五、儲能、動力電池設備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六、離岸風電設備產業政策…
…汽車或捷運、跨縣市以搭乘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或高鐵為原則。 (二)因時間急迫、夜間時段、地點偏遠或其他特殊情事,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搭乘計程車。 (三)以通譯人員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交通費用支給依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各自之規定辦理。 前項及第九條第二款第一目之1所定夜間時段,係指當日二十二時起至翌日六時止。
…礙設施設計規範樓梯規定。 五、設有坡道者,其傾斜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六、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必要時得於臨道路側通路設置管制措施。
…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六、應在兒童遊戲設施及體育設施區域之外圍通過,避免直接穿越,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 七、以人車分離為原則,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必要時得於臨道路側通路設置管制措施。 如因地形、地貌、地景或既有物理條件等因素,致客觀上確有無障礙通路設置困難者,設置機關(構)應檢具書圖文件與替代改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