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各機 關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並自所訂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 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所稱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 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休…
…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 審定資格之職務並依法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並應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未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 二、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但未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 )、資遣、年資結算給與或離(免)職退費。 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增給年資加發之一次退休金,其未滿一年者,每一個 月給與十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 簡稱退撫基金),應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合退休或資遣,於中途離職申請 發還本人及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 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五年以上,於任職期間涉違法…
…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構覈 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曾經銓敘部核定得以併計之年資。 前項各款得予併計之年資,以未曾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 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者為限。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其他公職人員,指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 用,或依…
…補償金及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均依附表二規定計算之。 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人員,依前項規定加發之補償金標準,按其兼 領比例計算之。 曾支領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 或年資結算給與者,於重行退休時,其已領取給與之年資,應與重行退休 審定之年資合併計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發給補償金 。
各機關於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之退休或資遣案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考績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 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應 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
服務機關對於擬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資遣者,應先經 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後,再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敍部審定其年資 及給與,指各主管機關於核定資遣案後,應製發資遣令,並將資遣事…
退休或資遣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 送由服務機關轉發退休或資遣人員,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基金管 理會及服務機關。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資遣給與與依法應由各級 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各項加發退休金及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補償金,依 其最後服務機關屬於中央者,由國庫支出,並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屬於 直轄市級者,由直轄市庫支出,並以直轄市政…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應依 規定辦理下列事宜: 一、由銓敘部依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之俸(薪)級或俸(薪 )額,變更退休、資遣等級。 二、由銓敘部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判決書正本 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變更後之退休、資遣等級計算 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其有溢領者,應依法追繳。
退休金、資遣給與、補償金及離職退費之核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由原服務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基金管理會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三、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
…機關收繳其所領俸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 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但依本法規定停止支給月退休金或月撫慰 金者,得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檢具完整證明文件,申請繼續發給。 退休人員退休金、資遣人員資遣給與及遺族撫慰金領受權,如有喪失、停 止、依法撤銷或廢止之法定事由而溢領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慰金情事, 或其他因機關誤發退撫給與或退休(職)人員誤存優惠存款本金所生溢領 情事,由支給機…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於退休金及資遣給與部分 ,係自核定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算;於離職退費部分,係自離職生效日起 算;於撫慰金部分,係自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之日起算。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各期請求權時 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指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之各期請求權 應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
資遣給與,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 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予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 ,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資遣人員之任職年資,以依法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 基金) 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申請發還離 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資遣人員於接到資遣通知後,應填具本辦法所附資遣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送由服務機關核算年資暨給與,函請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 備查,另以副本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 關) 據以發給資遣給與。必要時得由服務機關代填報送。
資遣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繳付保險費五年以上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險 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核給一次養老給付。
資遣人員之資遣給與,由退撫基金支出,以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
資遣人員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資遣給與,其任職年資應自再 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前項人員重行資遣時,其資遣給與應連同以前資遣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 以不超過第二條所定最高標準為限。其以前資遣給…
資遣人員在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之採計、資遣給 與之計算及其支給機關,仍適用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