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相關事業,應向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報送其授信業務、信用卡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之存款帳戶、金融詐騙案件、銀行從業人員違法失職紀錄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報送之資料。但不包括票據信用資料。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前項報送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由稽核單位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 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 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 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 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金融控股公司重大損失 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及通報主管機關。
…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 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 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 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 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銀行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 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 (監事) 及通報主管機關。
…項改善情形之追蹤查 核。 九、營繕工程及大額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議價、比價、投標、決標 之監驗調查。 十、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之稽核。 十一、對涉嫌業務上違法人員移送法辦與訴追求償及財產保全之追蹤督導 。 十二、其他有關稽核事項。 前項第十款有關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依照中央主管 機關之規定辦理。
…所查帳員、 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 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 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 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 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事及同時通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 中央主管機關。
…會通過,且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十者。 二、未依規定提足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者。 三、最近二年內負責人或機構累積受有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之罰鍰處分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未達一定等級者。 五、最近二年內部控制有重大缺失者。 六、最近一年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 前項所稱投資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事…
…務經驗。 四、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 人員二年以上,經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 內部稽核人員最近三年內應無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但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 致之連帶處分,且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者,應至少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 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有肇致公司重大損失之虞者, 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 。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票券金融公司內部規章辦理。如有失職或違法情事者,由票券金融公司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處分、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處分,或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之處分;或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最近一年內部控制執行無重大缺失或異常情事;或該等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純網路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者,如其開始營業之日至申請…
…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一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代理人公司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且扣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資本等級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 三、最近三年未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最近一年風險管理執行情形無缺失紀錄,或其缺失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其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臺灣地…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資保險業: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扣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資本等級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 三、最近三年未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最近一年風險管理執行情形無缺失紀錄,或其缺失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其健全經營業務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