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應由監場人員依本規則之規定為之: 一、考試時,發給或收繳試題、試卷、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或資料。 二、考試時,查驗應考人之身分與證件。 三、依試務處處長之命,宣布變更或延長考試時間、中止考試或其他緊急應變措施。 四、考試時,試場秩序之指揮與維護及應考人違規舞弊情事之處理。 各試場監場人員於第一節考試開始前,應依試務處之指示,向應考人說明考試應注意事項。
考試時,監場人員應依試場規則之規定,查核應考人之身分與應備證件。 應考人應試時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已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者,監場人員得准其先行入場應試,並予以記錄。但應考人未於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驗明身分者,監場人員應記明於違規書面紀錄。
應考人違反試場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監場人員應為下列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違規行為,並扣留或移除違規物品。 二、製作違規書面紀錄,並由違規應考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三、保全相關違規證據。必要時,得扣留可為違規證據之物。 考試時應考人疑有違反試場規則規…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試題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容包含閱卷…
應行訓練人員訓練期間自動申請退訓或重大違規退訓者,或訓練期滿未依 規定到職及自實習期滿之日起六年內以任何理由請求離職者,均應賠償受 期間全部費用。其賠償計算標準依警察教育機關規定辦理。
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參加升官等考試違規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其經扣考處分者,應由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
參加升等考試違規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其經扣考處分者,應由 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單位。
受訓人員未依規定請假於基礎醫學訓練階段曠訓三十小時以上或臨床診療 訓練階段曠訓三日以上者,各該階段應予重訓。 受訓人員參加本訓練任何考試,缺考或考試違規扣考者,該次考試成績以 零分計算。 凡考試因重病或特殊重大事故,經請准給假者,得於定期內補考,補考以 一次為限,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上者,概以六十分登記。補考仍不及格者 ,該不及格科目應予重訓…
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交通違規行為,指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闖越鐵路平交道。 四、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
…危險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 勤之必經路線途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所 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 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 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交通違規行為,指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闖越鐵路平交道。 四、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
…運輸管理科 (一) 台灣省汽車運輸業之設立審核及營運督導管理等相關事項。 (二) 辦理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相關審議作業事項。 (三) 春節暨連續假日旅客疏運計畫相關事項。 (四) 違規營業取締工作之督導相關事項。 (五) 公路汽車客運路線虧損補貼相關事項。 (六) 台灣省汽車運輸業申請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案件 之審查。 (七) 其他交辦事項…
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業務及管理訓練,且該訓練期間加上前述專職服 務期間至少三年以上時,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 員額之三分之一。 稽核人員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同仁違規或違法事 件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至少具有二年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 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之累積數量及程序。 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後之處理效能、質量平衡、稽核認證量及其他各項回收數值計算方式。 八、稽核認證作業異常之判定原則、通報單位、期限及後續之追蹤處理方式。 九、稽核認證之違規扣(重)量、記點及稽核認證作業停止、恢復之規定。 十、稽核認證團體進行憑證及環境查核之作業原則、時程、查核重點及後續處理方式。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關稽核認證之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 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