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近五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或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為之撤銷或廢止認可(許可)、定期停止訓練業務或停訓整頓。 前項評鑑範圍,包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講師、教材、教學、環境、設施、行政、資訊管理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行政機關、學術機構及非營利法人得申請為檢定機構。
…有經營型式檢定以外業務者,附兼營業務種類及概要。 六、型式檢定管理手冊。 七、符合國際標準 ISO/IEC 17025 相關領域認證證書。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前項規定,於行政機關不適用之。
檢驗機構之指定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由勞工主管機關公開受理合於前條規定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專業 機構或法人團體之申請。 二、申請人應填具檢驗機構設置申請表 (如附表一) ,檢附左列文件向勞 工主管機關申請,經會同商港主管機關審查認可後,以書面指定並公…
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經指定為檢驗機構,檢驗其所有之船舶時得不適用前 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十七條受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所屬事業所有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為限。
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如下: 一、學科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小時,其課程應包括勞工行政、勞動法令、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知識、勞動檢查程序與技能等訓練。 二、術科訓練:應在指定勞動檢查員指導下實習本法規定之勞動檢查,實習檢查不得少於六十場(座)次。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同一職類有二個以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共同辦理測試時,應由負責協調之 單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下列事項: 一、劃一場地、機具與設備。 二、齊一測試材料之品質與規格。 三、統一評審標準及執行尺度。 四、測試開始與截止日期。 五、試題疑義之處理。 六、監評人員遴聘標準。 七、其他有關行政試務事宜。
試務辦理單位安排監評人員及工作人員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遴聘監評人員 。 二、監評人員名冊應函請主管機關同意後,發給聘書。 三、試務人員、場地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及有關行政人員之設置及其人數 ,由試務辦理單位依職類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由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具有相當學經歷之專家或主管 (辦) 人員。 五、取得研習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曾擔任相關工作達十年以上者。 在教授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行政或教學等工作者, 不得參加前項研習會。 依第一項資格條件遴選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之人員應以涵蓋事業機構、職 訓機構、教育單位及政府單位等方面人員為原則。 情形特殊之職類,其資格條件得由中央主管…
監評人員於監評人員證書存續期間,不得在教授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 班擔任行政或教學等工作。經查證屬實者,應即取消其監評人員資格,並 通知繳回監評人員證書。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人學習職業技術、提高國家 職業技術水準而辦理技能競賽,特訂定本辦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維護技能檢定規範及各職類學術科 測試命題之品質與均一性,特訂定本規則。
各職類命題委員於術科測試試題命製完成時,並應提報該職類術科測試所 需各項費用,其費用之計算、包含監評費、交通費、差旅費、人事費、材 料費、行政作業費等項目。其費用計算表由本會另訂之。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機關為統一試題管理,應指 定專人為題庫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