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 ,依據辦理單位辦理職類及級別分批寄送相關資料。 二、定期定點檢定: (一) 美容、女子美髮、男子理髮、中餐烹調等四職類丙級學科試題應製 作組合試題磁片,併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授權各定期 定點檢定單位抽定學科試題作業要點」送交各辦理單位使用。 (二) 術科試題於年度開始時,依各辦理檢定單位辦理職類、日期一覽表 一次寄送…
本規則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監評人員於監評人員證書存續期間,不得在教授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 班擔任行政或教學等工作。經查證屬實者,應即取消其監評人員資格,並 通知繳回監評人員證書。
…職類相關課程並持有培訓職類技術士證者,優先遴選參加監評人員之培訓。 前項人員參加監評人員培訓,以一個職類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不在此限。 擔任監評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者,不得參加培訓。 情形特殊之職類,其資格條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參加監評研討之人員,應全程參與課程,並經測試成績合格,始得擔任該職類級別之監評工作。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擔任監評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不得參加前項研討。 未參加第一項研討、未全程參與或研討成績不合格者,暫停執行監評工作。 參加第一項研討之監評人員資格證書定有效期者,應重新核發資格證書,其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 因…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一、擔任監評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 二、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 三、現任或自報名梯次首日前二年內曾任應檢人之授課人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 四、現任應檢人機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聘為題庫命製人員,已遴聘者應予解聘: 一、投資或經營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 二、於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行政或教學工作。 三、違反前條規定。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敘薪、成績考核,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各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遣及撫卹,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審定機關審定。
職業訓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為委員兼執行秘書外,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經濟部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委員會決議事項,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後辦理之。
夜間部設置主任一人,由本職訓機構主任兼任,綜理夜間訓練業務。夜間 部之教務、輔導、行政等工作,由本職訓機構主任視訓練職類及受訓人數 ,就原有人員中指派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人辦理。
夜間部授課人員鐘點費及兼任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由職業訓練中央主 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自行辦理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費用: 一、本事業機構員工之職業訓練。 二、事業機構衛星工廠員工之養成或進修訓練。 三、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訓練或其他建教合作方式辦理之技術生訓練。
事業機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者,其職業訓練機構之固定資產折舊費、租金、修繕費、人事費、行政事務費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費用,得列為該事業機構之職業訓練費用。
僱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 工作者,應自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翌日起,於每月十五日前,按月向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設置之特種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雇主亦得以二月以 上為期,分期不計息,提前繳納。但該外國人入境翌日至當月末日止,未 滿一月者,雇主得依其實際入境日數按比例計算繳納之。 前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審議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設就業安定費審議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 三人,任期二年,其代表之單位及名額如左: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蒐集左列資料,研擬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經就業安定 費審議委員會議定後公告實施: 一 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 產業升級狀況。 三 勞動供需狀況。 四 基本工資。 五 …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如下: 一、廣告費。 二、命題費。 三、閱卷或評審費。 四、場地費。 五、行政事務費。 六、印刷、文具及紙張費。 七、郵寄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