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來源國業務聯繫事項。 (三)外國人聘僱許可事項。 四、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五、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六、基金管理及行政管理支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四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其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
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主管機關對第八及第九條申請案,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財務健全程度。 二、服務績效及專業能力。 三、計畫內容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配合程度。 四、計畫可行性及機構執行力。 五、行政管理能力。 六、成本效益分析。 為辦理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查小組,其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或團體代表。 三、與申請計畫相關之專家學者…
申請獎勵者,於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獎勵;已獎勵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本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有關就業歧視、性別歧視或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經處以罰鍰。 三、經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係指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蒐集就業輔具相關資訊,提供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團體或個人參考運用。
主管機關對受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單位,得提供下列補助︰ 一、服務費或人事費。 二、評量工具費。 三、行政管理費。 四、督導費。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項目。
本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直轄 市、縣 (市) 政府、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 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接受補助所購置之基本機具設備,應於機具明顯處標 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字樣。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接受補助所購置之基本機具設備,其使用年限,應依 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前項設備應依年限列帳。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審定,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有不服,不經訴願程序,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辦法審議。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行政處分有關文件: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將審議申請書之影本或副本送原行政處分機關,該機關應於文到二十日內答辯,並將關係文件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三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申訴或審議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 申訴或審議之提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程式不符規定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法定期間。 三、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撤回。 四、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五、對已撤回之同一申訴或審議案件重行提起。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認為申請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
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前條規定所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應明定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時,其申訴及處理程序,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列對象優先實施: 一、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指定之人員或單位成員。 二、事業單位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擔任主管職務者。 三、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各級主管。